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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失去了在钱粮征收中插手的机会,因此最为反对。
华封县丞移驻的艰难事例正恰好证明了这一点。
龙溪县县丞直到乾隆十二年始移驻华封乡[47]。
但早在康熙末年就有分驻县丞的动议。
“龙溪县之乡有名华封者,居民四五百家,商贾辐辏,去县二百余里,纳租赴诉皆不便。
自康熙四十四年即请县丞移驻其地”
,“纳租赴诉”
即指钱粮、刑名而言。
四十年内“请者不已”
,但“率为吏所革”
,其原因正在于“县吏之司征者,分之则利薄也”
。
分驻之后,县衙的胥吏便不能上下其手,以故百般阻挠,直到时守漳州的金溶“请大吏”
,才最终得以实现分防[48]。
县丞分驻使胥吏深感不安的根本原因正在于分辖区在“刑名钱粮”
上的独立性。
而这一事件的极力推动者——知县,与极力阻挠者——吏胥之间的较量,恰恰鲜明地反映出这一政策对于基层政治生态的影响。
当然,县丞官职卑微,承担钱粮重责,往往力不从心,易受豪强宗族约束。
如罗溪县丞,驻扎之地即十七都,黄姓聚族之乡,黄姓一族有万余人,“素恃豪强,鱼肉邻里,历任县丞受其挟制,署中所用胥役人等非黄姓之人不得充当”
[49],以致其包揽承充,在当地大行其道。
当该地人口增长、管理难度超越县丞所能经理范围时,往往会移设更高级别的官员驻扎而将县丞迁出,清代一般的做法是将府同知移驻,由此形成厅或府佐贰分辖区的建置,如平潭同知、云霄厅。
它们的设立与分征县丞的置废有着密切的关系。
前已述及,福清县平潭县丞乃分征县丞,该地刑名钱粮俱归其经历,命案则要移至福清县审办。
但到了嘉庆初年,该地“生齿日繁,民人往来采捕,易启奸匪,借捕鱼为名在洋伺劫”
,但县丞“职分较小”
,难资弹压,故将建宁府同知改为福州府平潭海防同知,“一切地方词讼、征收地粮,统归该厅管理。
其命盗案件仿照泉州府属厦门同知之例,由该同知验报,仍移归福清县审办。”
而将平潭县丞移驻南日澳,兼管该岛周围福清、莆田所管七十余里地方,“钱赋、词讼就近责成该县丞管理”
,仍为分征县丞。
与平潭同知设置同时,原漳州府漳浦县云霄分征县丞也升为云霄厅,将原县丞所辖三十余保并新划平和县、诏安县共五十二保地划归云霄海防同知管理,“一切命盗、词讼及征收钱粮仿照泉州府马家巷通判之例画一归办,其命盗重案并犯徒并以上案件俱由该同知审拟,由府勘转”
,是为云霄厅之置。
云霄分征县丞改驻漳浦县象牙庄地方,“各保内词讼事件即归该县丞办理,其命盗钱粮统归县管”
[50],转变为不具钱粮之责的分守县丞。
由于分征县丞所辖长期独立于县政之外,故在清代就有转化为县级政区的趋势。
这预示着这一地区开发的成熟,也是清代特殊赋税政策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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