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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皋兰县红水县丞,乾隆三年始设,驻宽沟堡[71],又兼管驿务[72],二十二年因该县“北乡之红、永、宽、镇四堡距县三四百里不等,里民纳粮,跋涉维难”
,将县丞移驻红水堡,就近分征红、永、宽、镇四堡额粮[73]。
同样在乾隆二十二年,陕甘总督黄廷桂等因狄道州所管西北各乡距州治一百二三十里,“回汉杂处,民情刁悍”
,故移同城州判驻沙泥;秦州三岔分州亦于乾隆二十二年设置,此因秦州所管东南乡与陕西宝鸡县连界,距州治280里,山深箐密,故移与知州同城之州判驻扎于三岔镇,“其附近三岔镇各堡钱粮即分归该州判就近征收,仍照旧兼司捕务”
[74],其目的均是为了解决距县或州治过远带来的控制不力问题。
事实上,与甘肃的情况一样,清代在处理其他省份的县级政区僻远地方的管理问题时,亦通过类似移驻佐贰文员的办法加以解决。
如山东巡抚杨应琚曾言,“州县之疆理原属久定之章程,固未可轻议更张,致滋纷扰,但若地连外省,僻远孤悬,来往稽查,官民交累,又不得不筹移驻之法而贻一方之后虑也”
[75]。
陈文述也曾论及为何要在政区僻远地带移驻佐杂官员,他说:“州县接壤之地及距城辽阔处所宜增设、移驻佐杂以资控驭也。
县境辽远者,每至百数十里,两三县接壤之地,最易藏奸纳匪及土豪把持之弊,以去县较远,控制不便也,宜酌量形势,添设巡检或移驻县丞……则声势联洽、人心安静矣”
[76]。
由此可见,佐贰分驻乡村的现象并非甘肃所仅有,在其他地域同样较为普遍地存在,已形成一定的“共识”
。
第二是因裁县而设,令分防佐贰管理原县辖境。
甘肃省分征佐贰中此类情况有两例。
一是庄浪县于乾隆四十二年裁入隆德,但庄浪县境“若全归隆德,则距县较远村落,凡遇完粮、诉讼等事,往返维艰,应将分驻宁羌驿之河州州判裁汰,改设庄浪县丞。
……从之。”
[77]正是考虑到庄浪裁入隆德以后,治理不易,故另移设庄浪县丞,管理原庄浪县的地界。
在设置庄浪县丞的奏疏中,陕甘总督勒尔谨是以“紧缺州县原有佐贰分驻就近查办之例”
为依据奏请添设的[78],可见清代是有在裁县之后设置佐贰官来管理的“成例”
的。
漳县于道光年间并入陇西县,亦添设县丞一员,“惟县试文武童生尚赴陇西应试,其余仓库、钱粮,一切命盗、词讼均属县丞管理”
[79]。
第三是地方政治形势的变化导致的分征佐贰的设置,董志原分县的设立就与清末同治年间回民起义有关。
由于地主阶级剥削日重与统治者“护汉抑回”
的歧视政策,同治年间陕甘地区的回民爆发大规模起义。
起义率先于同治元年在陕西爆发,但遭到清朝统治者的镇压。
同治三年,陕西回民军退守至甘肃庆阳府董志原一带,分散居住在方圆三百里的村落中,人数达六七万。
该地位于陕、甘两省交界处,地势扼要,又是陇东产粮区,起义军得以在此休整,并在随后几年不断进攻固原、庆阳府城等陇东地区。
左宗棠率部在同治十二年镇压了回民起义[80]。
政区调整成为左宗棠处理善后事宜的重要手段,其中对庆阳府、宁夏府等起义军长期据守之地通过升格政区等级和建立县治、厅治措施强化统治,对起义军的根据地董志原则分设县丞严加防范。
左氏奏称:“窃照陕回入甘后,即窜踞董志原地方,同治八年克复后,查该处系安化、宁州、镇原三州县分辖,南至泾河北岸家门泊起,北至驿马关、大乐涧、景山等处止,袤几三百里,东界马连河、赤城,西近销全、关泉各镇,广逾二百里”
。
如此广袤早已超过“百里之县”
的标准。
且该地处于三州县交界地带,离三州县治所均八九十里及百余里,因未设官吏,故“钱粮词讼一切经理乏人,民称不便”
[81],“奸匪”
易于藏匿,故左宗棠于平乱之后,奏请于此处设立县丞,区划界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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