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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在宣统《固原直隶州志》卷首所附总图,名为“固原五属总图”
,但固原直隶州实际所领仅平远、海城二县而已,何来五属?细观此图,原来除了平远、海城以及知州亲辖地区外,还包括了打拉池分县和硝河城分州,分县、分州亦被视作与州县同级的单位。
光绪《海城县志》亦称:“打拉池虽属县辖,已设官司,其舆地沿革各事实应由该分县自行采辑,汇为一书,此志概不引入。”
[98]光绪年间打拉池在因驿站驿夫违例请人代送公文案而呈请布政使司通令全省缉拿的详文中细述原委时称:“卑县丞前奉本州由驿札发股票印收字张,务令广为劝借等情一案,前因卑县丞地处僻小,山多田少,加之去岁歉收,实在劝借维难,于二月间将发来股票印收一十张,文详赍本州查收转缴。”
[99]据此可知在行政运作中,打拉池县丞与固原直隶州之间进行的是直接的传递,并无海城县居中承转。
又如漳县,自裁县设县丞后,钱粮、词讼尽归其管辖,“陇西县一若督催审转之官,于是地方知有县丞而不知有县令矣”
[100]。
甘肃的13员分征佐贰,是在与分守佐贰的比较中,体现出它在地方行政实践中的特殊性的。
前文已提及,佐贰大致可分作三类:留守、分征、分守。
留守佐贰与正印官同城,仍然是传统的辅助正印官处理一些不确定的职能的角色上,置之勿论。
清代与上述十三员分征佐贰同时存在的还有五名分守佐贰:河州太子寺州判、阶州白马关州判、平罗县宝丰县丞、平罗县石嘴山主簿、平番县西大通县丞[101]。
这五员佐贰与分征佐贰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钱粮征收上,而其他职责较为类似。
如阶州白马关距州治有420里之遥,以致命案等往来验报、审讯难以及时处理,乾隆二十二年于此设立州判一员,将附近白马关之地共57村划归管辖,“钱粮仍听阶州征解外,凡人命事件即令该员就近相验、填图、牒州、通报、审解,强窃案件亦令该员就近分别查验、录供,牒州办理,缉凶疏防应取该员职名参处,以专责成。
至编排保甲、稽查奸匪、赌博、酗酒、斗殴及户婚、田土、词讼等件,概令该州判就近办理。
轻则发落完结,重则牒州究详,庶拘讯捷便,一切可免延累”
[102]。
道光年间,就曾发生一起民人因遗产纠纷控告至白马关州判的案件,最终州判滥施刑罚而致犯人毙命[103],可见该州判的确在制度上和实际上拥有相当大的司法审判权。
太子寺州判系乾隆十七年移设,令其弹压景古城地方[104],四十二年裁汰改为庄浪县丞。
陕甘总督奏请改设时,曾称该州判“不过责令编查保甲等事,并无刑钱专责,可以裁汰”
[105]。
即此知该州判初设之时,主要承担的还是基层治安之责而无司法、钱粮之任。
州判裁撤后不久,乾隆四十七年又奏请重新恢复,“河州太子寺地方,向设州判,旋经裁汰。
该处习俗黠悍,距州治又远,应复旧制,设立州判分防。
均应如所请”
[106],仍然是以弹压地方为主要职责,可能还拥有民间细事的审理权,但并不予钱粮事宜。
宝丰县丞的设置是因乾隆四年宝丰县因地震而裁县,故移驻县丞“司渠务”
[107]。
而平罗县石嘴山主簿之设,是因该地“逼近黄河,为内地至磴口水陆要路,该处民蒙交涉事件繁多,人夫、工匠络绎不绝,不特逃亡奸宄易于混迹,且恐偷漏木植、粮石、盐斤等项”
,故将“经理渠道”
、无事之平番县红城主簿移驻于此,“稽查盐务,弹压地方”
[108],可能并无分辖之地。
平番县西大通县丞则是雍正七年因西大通驿丞裁撤而设,兼管驿站事务[109]。
这些分守佐贰,多分划辖区,可处理民间细事,属警政系统,更有一些并无辖区,纯粹是因事而设者,与分征佐贰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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