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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尝延集榄中人士于榄山书院,课较诗文,优加奖赏,摄篆仅数月,人咸颂之。”
[120]韶州府英德县,乾隆三十八年,“大饥,饿殍相望,监生吴伯缵捐银四百两与巡检司,设法赈济,又减价平粜,全活甚众。”
[121]另外,各捕巡官也有稳定市场价格的经济职能,如广东省城的番禺、南海两县,为稳定米价,于省城东门设米局,动用番禺县仓谷,由该县典史负责管理,价高时照定价粜卖。
省城西门另设米局,动用南海县仓谷,令移驻十三行之县丞管理[122]。
广东捕巡官另外一项职责是督修围基。
清初广东围基本由县丞经管,但当时县丞尚居于县城,“潦水骤发,猝难兼顾”
,而巡检“所辖地方,与民最亲,偶遇潦涨围基危险,即可督率乡民救护”
,因此在高明、四会两县将围基修筑交予巡检专管[123]。
后县丞、主簿等佐贰官纷纷分防地方,督修基围之责似乎各按所辖地方授予相应捕巡管理而不限于巡检,如肇庆府高要县,典史管内八围、横查巡检管内九围、县丞管九围[124],南海县将捍潦围基交予捕属、主簿及五巡司管理,“隶捕属者二,主簿一十五,金利司十三,三江司四,黄鼎司二十五,江浦司二十九,五斗口司七”
[125]。
同时,督修围基前的祭祀活动也由该管捕巡官主持参与,“基工先择吉日动土,次择吉日建醮。
完醮择吉日祭基,请督工委员、该管地方主簿、巡检司主祭,祭品用猪羊。”
[126]方志中还记载了捕巡官直接参与督修基围的活动,如黄鼎司巡检嵇会嘉到任五载,“督筑各段险基”
[127]。
但也有部分佐杂官并不兼司水利,今国家图书馆保存有咸丰二年《广东各府州所属相距里数册》,内详细介绍了广东各府州所属佐杂官驻扎处所、相距里数、四至八到等信息,其中也概括记述了各佐杂官的简要职责与管辖范围,其中就提到如番禺县茭塘巡检司“经管属内地方捕务,并无围基、水利”
等信息[128]。
捕巡官员作为皇权的代表,与绅权在地方社会治理上是一种“合作”
关系。
基层治理中捕巡官员往往要利用地方士绅的权威来处理地方事宜,东莞县京山巡检卓炳森于道光元年任,时“地多盗,至则惩办土恶数人,复亲捕积匪冯鸭仔生王英等,盗风顿息,半仙山与田头械斗,邀邑绅陈铭珪为之排解,事遂寝。”
后遂于五年调任东莞县石龙县丞,“暇则邀正绅于社学讲圣谕”
[129]。
各捕巡官对士绅亦有尊崇之意,“邓朴庵先生,生平尚气,有古人非公不至之风,一日有至戚某被累,为京山司巡检司役所拘,其戚求以一刺见保,邓有所不愿,亦情有难辞,思得一计,于是每日送饭与戚某,食必着其近身跟随之人以相送,巡检某知之,即将戚某释放,竟不烦一刺之投,此亦情理之两尽者也。”
[130]巡检、士绅彼此达到“心照不宣”
的默契。
佛山五斗口巡检司于乾隆二十二年还通过灵应祠祭肉习俗的宣判,规定了里甲集团对于灵应祠的管理,不再名正言顺,并确认士绅集团参与的合法性[131]。
除了捕盗之类的“横暴权力”
,捕巡官还具有“教化权力”
。
像电白县巡检江勋,“好士,适县主曾公萼循良学道,士民向化,地方大治,遗老谓邑吏百年仅见于是。
江公导迎善意,谓古者庠序广设,其道相成,始倡议创建义学于司城中,授其事于玉川之祖文宪公。”
[132]在基层社会,捕巡官所具有的权威性是不言而喻的,陈春声在樟林镇所作的田野调查,收集了当地流传的《游火帝歌》等歌谣,其中唱到“六社俱有大乡绅,照理按束人士商。
如是做事不合理,拿送司爷办伊身”
,“司爷”
指的正是樟林镇巡检司,在游神活动开始之前,八社花灯、花旗队伍特意先到巡检司署表演、展示,“强调了实际发挥基层政权职能的巡检司在地方社会中的权威。”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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