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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于乾隆二年十一月内奉文为盐务之章程末议等事案内裁汰巡检弓兵六名。
另设盐大使衙役六名,内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每名每月给工食银五钱,俱地丁银内扣除,理合登明[11]。
盐大使的设立是南部县盐业管理专门化的表征。
其设置以后,主要是管理西河口一带盐务事宜,衙署借用原巡检司衙门,并未另建[12]。
此后,南部县盐业生产发展的更为迅速,乾隆十二年包括南部在内的四川八州县开淘盐井85眼,十六年包括南部在内的四川七州县又开淘盐井174眼[13]。
自乾隆元年直至盐大使被裁的三十二年,南部县是保宁府同知、知县、盐大使“三驾马车”
式的权力体系,其中知县统掌全县刑名钱粮事宜,而同知、盐大使都与盐业管理有关,这一时期还不存在县以下的分辖区。
表5-1清代南部县课井及帮输井数量变化
转引自:吴佩林、邓勇:《清代四川南部县井盐业概论——以〈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为中心的考察》。
帮输井是在白莲教起义以后,课井遭到巨大破坏,原额课井存量极少的情况下,以新开盐井帮输课井的一种新方式,“废井一眼,以新开十眼帮输”
。
到了乾隆三十二年,这一“铁板一块”
的行政管理模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盐大使被裁,改设县丞,分防地方。
四川总督阿尔泰谨奏为请裁冗设之场员,改属分驻之佐杂以裨地方事。
窃臣巡查川北一带,经过各城乡市镇,留心查勘,其居民稠密,离县窎远。
臣查分驻佐杂以资弹压之处而为盐场中当井灶颇少冗设场员之处。
臣身视其地,目击情形,善酌办理。
与其以无事之场员,虚糜广俸,不若改设分驻之佐杂,分理民事,庶于公务有益。
查有保宁府南部县属西河口盐大使,系乾隆元年改设,其盘验引盐,稽察私贩,向隶分驻之保宁府同知管理。
该大使止于查核井灶,又潼川府中江县属盛家池地方盐大使系乾隆三年移驻胖子店适中之地。
该处盐井本少配销引课,仍系由县征解。
该大使亦止稽核井灶,别无所事。
是西河口、盛家池盐大使二员实属冗设,均可裁汰。
惟查南部县属之富村驿距城一百八十余里,地居冲要、民刁俗悍,易于藏奸匿匪,亟须驻员弹压稽察,应请即以裁汰之西河口盐大使改设县丞,驻扎富村驿,兼理盐务,将附近之永丰、富义、宣化、安仁等乡分拨管辖,除命盗重案仍归县审办外,其逃盗、奸匪、赌博、斗殴、私宰等事俱听该县丞就近稽察办理[14]。
清代律例中一向有禁止佐贰擅受民词的条文,但本书第四章广东地区出现的司法实践已使得这一律令是否被严格执行被打上重重的问号。
但奇怪的,如果说地方实践性是超越于律令之上的便宜从事,那么在四川总督进奏皇帝的奏折上,明言将县分辖区内除命盗案件以外的其他司法案件交予县丞审理,乾隆皇帝的朱批仅仅是“该部议奏”
。
这一君臣对律例的“习惯性漠视”
使得我们必须重新思考禁止佐贰擅受民词的实用性。
细揣此条律文,其关节点在“擅受”
二字,这使人恍然大悟,原来清代律例的限制是对那些并未经官方授权的由佐贰承办的司法案件,反过来,如果经正式的行政程序,将司法权力授予佐杂,则其受理刑名是合法的。
富村驿县丞的关防是“南部县分驻富村驿兼管盐务县丞”
[15],其分辖区是“永丰、富义、宣化、安仁等乡”
,这标志着南部县形成了县下分辖区,永丰、富义、宣化、安仁等乡除命盗以外的司法案件由富村驿县丞分担,其余六乡的司法案件则归知县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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