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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因如此,乾隆《延平府志》才另加一句,“其版籍仍归县辖”
,以标示这种形式上的统辖关系。
在清代蠲免钱粮时,县丞与其他州县是并提的,如乾隆六十年蠲免钱粮时,将“所有龙溪、南靖、长泰、海澄、晋江、南安六县并华封、罗溪二县丞所辖五十九年因灾缓征钱粮,共未完地丁银一十三万八千六百八十七两六钱零,又耗羡银一万六千六百四十二两五钱零,均着再行加恩,一体豁免,以示朕轸念民依,有加无已至意。”
[37]民国《周墩区志》说的更加明确,“周墩自雍正改治县丞,钱粮直解省城”
[38]。
一旦征解未完,县丞还会因此受到处分,而所属之县知县无恙。
道光五年闽浙总督赵慎畛、福建巡抚孙尔准呈邵武县禾坪县丞顾潾历任内参罚案件清单时,就曾列举“经征道光元年分地丁未完,罚俸一年。
又耗羡未完,罚俸一年。
又粮米未完,罚俸一年,又耗米未完,罚俸一年”
[39]。
道光二十六年,罗溪县丞、泉上里县丞因短解地丁银两被摘去顶戴,并勒限一个月如数完缴[40],而其所属南安知县、宁化知县并无随同受罚,类似情况还有峡阳县丞[41]、永和里县丞[42]、大湖县丞[43]、周墩县丞[44]等等,足见县丞经征钱粮的独立性与专责性。
第三,分征县丞除钱粮外,还有征收杂税权。
据该份奏折,“民间买卖田地,常有推收税契等事,今钱粮既仍归县征,则推收税契等事应一并归县查办”
,可见乾隆三十一年之前,该分征县丞是有征收杂税权的。
第四,钱粮分征现象。
钱银改归知县征收以后,“粮”
仍归县丞征解,出现了“钱”
与“粮”
的分解现象,这也是清代出于因地制宜目的而产生的地方实践的灵活性。
分征县丞并非一开始便具有独立征解之权,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发展路径。
如延平府南平县峡阳县丞,虽在乾隆十六年即为分征县丞,分划都图,但其并非直接征收钱粮,而是先征收地丁银;自粮米一项,初由延粮通判征解,乾隆三十一年延粮通判移驻王台,又改由县征收,但县丞须“造册移县催科”
,直到乾隆四十八年才正式将七里一十五图钱粮全归县丞追比[45]。
至于县丞管辖区与钱粮征收区,大都一致。
但也有极个别地区例外。
如瓯宁县岚下街县丞,“其麻溪、高阳二里虽割归县丞管辖,但粮户多在县治居住,在县输将颇称便益,毋庸议割分征”
[46]。
则此二里其刑名之权归县丞,而钱粮征收权则归知县,这根源于该地的“人地分离”
现象。
表7-3福建省分征县丞、州同及所属州县征解之地丁银对比
续表
资料来源:《福省政事录》地丁项,《清代边疆史料抄稿本汇编》第42册,109~137页。
表中县的地丁银数并不涵盖县丞所辖。
分征县丞独立经征钱粮机制的诞生必定使知县管辖权减少,这其中受影响最大的或许并非仅仅是“为官数载”
的知县,因为钱粮对于知县来说,是任期内的两件大事之一,没有知县会希望征收更多的钱粮,钱粮数额越少,越容易完成征收任务,从而避免处罚,而因征收钱粮不力影响仕途的例子在清代是屡见不鲜的。
县丞分征钱粮是知县乐于见到的新机制。
这一机制的受益者是减轻钱粮负担的知县和获得钱粮之权可以上下其手的县丞,而利益受损的是县里的吏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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