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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翰“光绪二十六年署,居官廉毅,听断明允,案无积牍,民称能吏焉”
[93]。
更值得留意的是,甘肃省的分征佐贰是将原本严禁佐贰参与的钱粮征收与刑名案件“集于一身”
,几乎与正印官无异,如陕甘总督升允光绪年间奏请参处皋兰县红水县丞时,开头便称:“甘省县丞经管地面,钱粮、词讼皆有责成,非堪膺民社之员难期治理。”
[94]“钱粮词讼”
责成佐贰负责意味着分征佐贰辖区已然具备独立于所属县级政区的条件。
分征佐贰及其辖区的独立性反映的是甘肃省地方行政中有违于《大清会典》等理想型的制度设计而呈现出的地方性特色的一面,对此甚至连中央政府也感到难以理解并产生若干误解。
来自乾隆皇帝与地方督抚之间关于分防县丞的“交流”
,比较典型地体现出制度设计与地方实践之间的差异带给皇帝本人的困惑。
乾隆三十一年,时任陕甘总督的和其衷奏请筹办城工。
一般地方督抚进奏修筑城墙,必是府厅州县这些政区治所所在地,但在和其衷的奏疏中,却出现了“东乐县丞”
的字样,令乾隆皇帝大惑不解。
东乐并非县治,何以该县丞有东乐之称?且既称东乐县丞,似以分驻之地得名,非郡邑等地方可比,何以又有所属城垣?其称谓名义均不可解。
在一行行州县名称之间,突然跳出“东乐县丞”
一词,着实难住了乾隆皇帝。
“不可解”
之余,乾隆帝还推测到“或者将‘城’字误写为‘丞’字”
。
和其衷在回复中详细介绍了奏折中“东乐县丞”
一词的由来,从中正揭示出甘肃分征县丞的实质。
查甘州府属之张掖县县丞分驻东乐堡,虽离县止七十里而地当孔道、设有驿站,系该县丞经管,且南至祁连山一带幅员百十余里,地广粮多,一切刑名、钱谷俱属县丞专司,径详知府,不由县转。
该县丞所办之事,与知县相同。
其所驻堡城正临大路,城内居民亦甚稠密,是以臣与司道酌议请于本年修理。
在陕甘总督眼中,东乐县丞与知县毫无差别,这正是东乐县丞出现在筹办城工名单中的缘由之一。
而且,“一切刑名、钱谷俱属县丞专司”
,“径详知府,不由县转”
[95],其权限较负责经征钱粮、可自行处理民间细事的福建分征县丞尚有过之而无不及。
光绪十九年东乐县丞署所留档册内称:“钱粮册籍,闻正缮造,不久送省,或无迟误。”
[96]可见东乐钱粮征收确实是直接征解至省,而非送至其名义上的上级——张掖县。
东乐县丞如此,甘省其他各处分征县丞亦有如此或类似权限[97]。
虽然和其衷在最后还是检讨了自己的疏忽,如“奏内应写张掖县分驻东乐县丞城垣字样,方为明晰。
今臣一时疏忽,率写‘东乐县丞’字样,实属难解,钦奉圣谕询问,不胜悚惶”
。
但之前的“自辩”
以及率写“东乐县丞”
与州县同列的潜意识表现,正反映了东乐县丞在实践以及人们的认识中已具备了准县级政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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