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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五年,广西、贵州省界调整。
云贵总督鄂尔泰奏以红水河为界,江以南属广西、江以北属贵州。
凡广西西隆州所属罗烦、册亨等四甲及泗城府所属上江、长坝、桑郎、罗斛等十六甲,俱在江北,应请割隶贵州。
其地南北约三百里,东西径六七百里,势既辽阔,民复凶悍,请于泗城对江之长坝地方建设州治,添知州一员、吏目一员、学正一员管理之。
东北罗斛四甲,与贵州定番、永宁二州相连,土苗凶顽,山溪尤险,请于罗斛甲地方设州判一员分理之。
西隆州所割四甲,距长坝窎远,请于册亨甲地方设州同一员分理之。
……黄草坝民居稠密,汉多夷少,且距州遥远,请于普安州添设州判一员,分驻其地,稽查奸宄,即将贵州按察司经历裁汰,改设普安州判,均应如所请。
从之。
寻定长坝新设州曰永丰[87]。
新设立之永丰州罗斛州判管辖东北罗斛四甲之地,册亨州同管辖罗烦、册亨等新划归四甲,具有明确辖区。
黄草坝州判同样具有辖地,在《实录》中并未明确记载,但在《黔南职方纪略》中,黄草坝州判辖属“黄平、布雄、捧鲊三营并左右二里”
[88],嘉庆三年即以该州判所辖置兴义县。
图19《苗蛮图册》中所绘罗斛之地“葫芦苗”
[89]
罗斛州判、册亨州同其权限尤大,雍正七年,贵州巡抚奏请将一切命盗案件俱令佐贰专司,而知州不过兼辖而已[90]。
由于该二员佐贰具有明确辖区,又具有几乎全部行政职能,与州县并无差别,“其册亨州同、罗斛州判,虽系佐杂,均有钱粮命盗专责,实与州县不殊。”
[91]其毗邻的安顺府在绘制舆图时,府界处所标是“东南至罗斛州判界二百六十五里”
[92],而非“至贞丰州某某里”
[93],可以说,该二员佐杂辖区至迟于雍正七年便具有了县辖政区的性质。
至于命盗案件,虽令永丰州兼辖,恐怕亦属虚词。
册亨州同、罗斛州判虽属佐贰分防地,但与州县行政地位似乎并无不同,其行政地位具有独立于所属州县的特殊性。
以光绪《兴义府志》中《考正贞丰州图》、《考正册亨图》图说可见一斑:
州地东界永宁州归化厅,西界府亲辖地,南界册亨州同亲辖地,北界安南县、普安县,东南界广西凌云县及罗斛州判分辖地,西南界府亲辖及册亨分辖地,东北界永宁州,西北界府亲辖地及安南县地,凡为甲四、为汛三:田高坎汛、王母汛、定头汛。
光绪七年移长寨同知驻,升为罗斛厅,而罗斛将州判移设长寨地方[95]。
到了清末,贵州全省类似长寨州判、册亨州同一样具有特殊性的县辖政区还包括大塘州判、锦屏县县丞、三脚屯州同。
宣统元年所绘《贵州全省地舆图说》中单单附“大塘州判表”
、“长寨州判表”
、“锦屏县丞表”
、“册亨州同表”
、“三脚屯州同表”
,与府州县地图并列的情况来看,这几员县丞、州判、州同均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类似于知县、知州。
其中大塘州判设于乾隆四年,“将都匀府属之丹平、丹行二土司土舍苗民钱粮改隶定番州新设州判就近管理征收,由州转解,其一切户婚田土斗殴缉捕等事,亦令该州判就近剖断办理,命盗大案仍报定番州验审”
[96],该通判“有管束寨苗及经理地方之责,系属苗疆要缺”
[97];锦屏县丞则是废除锦屏县之后所设;三脚屯州同设于雍正十二年,辖烂土土司、普安土舍属地,隶属都匀府独山州[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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