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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故雍正九年移驻县丞分驻。
其添置缘由与巡检司并无二致。
(2)与卫所裁并有关。
作为军管型政区,明代卫所构成一种地理单元并与之形成了相应的政治、经济、教育体系[51]。
清初对卫所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总体上不断归并到附近州县中。
这一卫所制度在清初的变化已引起众多学者关注,并进行了大量细致入微的分析[52]。
但少有人注意的是,卫所设置最初与治安有关,一旦裁撤,其设置地的治安将以何种方式得以延续?从雍正年间对卫所具体的裁置来看,佐贰的设立是其中的补偿机制之一。
表2-4广东佐杂设立与卫所裁并举例
资料来源:《清世宗实录》。
(3)距县治较远之地。
如江西九江府都昌县,“县治偏在西南,其东北地方,离县窎远”
[53],故奏请移驻县丞于适中的张家岭。
河南灵宝县虢略镇、阌乡县文底镇,“距县遥远,易于藏奸”
,故移驻二县县丞治之[54]。
江苏通州如皋县掘港一带,“港口繁多,县令鞭长莫及”
,故设主簿驻此。
该地距县治辽远,且盐场众多,私贩往往于此贩卖私盐,曾任掘港主簿的黄桐轩曾回忆道:“通州各盐场私垦为稻田者甚多,掘港尤甚”
[55]。
这一时期捕巡官员分划辖区的案例逐渐增多。
明代陕北与蒙古交界地区的榆林卫,入清以后于雍正年间,由年羹尧奏请改设州同、巡检司等分而辖之[56]。
此外,如贵州永丰州罗斛州判、册亨州同[57],云南广西府师宗州邱北州同等等[58],皆于雍正年间出现了捕巡官员分设辖区的现象,其职责还颇为广泛,如罗斛州判、册亨州同,雍正七年贵州巡抚奏请将一切命盗案件俱令两员佐贰专司,而知州不过兼辖而已[59],“其册亨州同、罗斛州判,虽系佐杂,均有钱粮命盗专责,实与州县不殊。”
[60]雍正七年时,雍正帝还下了一道谕旨,令“各省佐贰微员有地方职掌紧要,新设新移者,查明具奏交部注册,遇有缺出,拣选题补,永著为例”
[61],所谓“有地方职掌”
就是指分辖一定地域的分防佐贰。
此时,佐贰微员中领有辖地的情况应当已经不少,故雍正帝才令各省督抚查明上报,给予题补之例。
第三,典史等管狱官辖区的逐渐形成。
一般而言,典史负责监狱,均与知县同城而治,太田出在对清代江南佐杂分防的研究中,“完全找不到典史‘分防’到农村地方的例子”
,并据此判断,“整个明清时代他们可能是长驻县城。
这或许是源于其职务的特殊性之故,即与监狱行政有密切关系的狱囚稽查是他们的主要工作”
[62]。
但在雍正时期,史料中却记载了一例典史分防的事例,极为罕见:“云贵总督鄂尔泰疏言:东川一府,地方辽阔,实非一知府、一经历所能遍理。
……者海地方,素通乌蒙,暗行不法,应设典史一员,管辖革舍、阿固、伙红等处,驻扎者海。
……寻定巧家营新设县曰会泽”
[63]。
在光绪《东川府续志》中,该典史被称作“分防者海典史”
[64],不止分驻于乡村,且管辖一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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