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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奏请裁汰驿丞改为巡检,并令其兼管驿务[75]。
之所以要裁汰驿丞改设巡检,其初衷是驿丞于制度而言,难以稽查地方。
二是将驿务改归原设之巡检兼管,如乾隆二十年“安徽之池河、固镇、大柳三驿,以各该地方巡检兼管。”
三是移驻巡检司,如乾隆二十年江西攸镇驿以桂源司巡检移驻,湖北丽阳驿以仙居镇巡检移驻,湖南归义驿以新市司巡检移驻,云溪驿以桃林司巡检移驻,排山驿以归阳市巡检移驻[76]。
对于那些保留下来的驿丞,清代往往也令其兼巡检衔以便分辖地方,如山西“襄垣县禠亭驿、武乡县权店驿、辽州南关驿,各止驿马十余匹,各驿距该管州县遥远,印官不能兼顾。
遇解犯送饷,均由驿丞照料,第附近山村,民情刁悍,驿员非其管辖,呼应不灵,应请各给巡检兼衔。
禠亭驿附近村庄五十三处,权店驿附近村庄二十六处各拨该驿丞管理。
至南关驿离州属村庄窎远,中隔武乡县所管处所,难以分拨。
且该驿驻扎,即系武乡地方,应将武乡所辖与南关附近村庄三十处,拨该驿丞管理。”
[77]当然,和雍正时期相比,这一阶段巡检司的调整与政区变革的关系要弱得多,主要还是基于对已置政区内的巡检司设置进行调整,这也充分反映了雍正时期对巡检司进行的是一个大刀阔斧的革新,而乾隆时期是对雍正时期大规模增置的巡检司进行优化调整。
乾隆二年,江西布政使在奏请建造巡检等官衙署时就建议对前期新添置的巡检等官驻地,斟酌形势裁改移设[78]。
乾隆三十二年,江西巡抚奏请移驻县丞时,曾提到二十九年时将通省巡检分别改驻裁汰[79]。
乾隆年间,县丞等佐贰官纷纷开始从县城移驻乡村。
根据《清高宗实录》的统计,新置分防县丞18员、裁2员,自县城移驻乡村者,由在城县丞转为分防县丞者高达89员,在乡村之间移驻之分防县丞14员,而自乡村移回县城者仅1员。
乾隆年间是县丞分防地方的高峰时期。
主簿、州同、州判数量不多,乾隆年间也出现了分防地方的趋势,其中新置分防主簿18员,自县城移设乡村3员,分防主簿于乡村间移设者1员;州判新置分防者5员,自县城移设乡村者16员,分防州判于乡村间移设者1员,裁汰2员;州同新置分防者4员,自县城移驻乡村者7员,自乡村改设它地者1员,裁汰2员[80]。
佐贰官由县城移驻乡村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在城县丞“无所事事”
,渐渐沦为“闲曹”
,如安徽凤阳县,“地广事繁,该县丞与知县同驻一城,无专管事件,应令移驻溪河集,巡缉弹压。”
[81]陕西渭南、富平县,“两邑县丞同城而处,俱无职掌”
,因此奏请移驻下邽、美原镇[82];二是地方紧要,必须设官弹压。
将县丞移驻乡村,并未增加佐贰官缺,但却加强了县域要地的控制,如同署理山东巡抚杨应琚所言“官不新增,地仍旧制,而僻远之区不致藏奸窝匪,稽查日益严密矣”
[83]。
浙江于乾隆二十九年一次移驻县丞、主簿等佐贰官九员,其原因正是“是以凡属人烟最密、商贾最繁之处,盗贼乘间窃发,实为防范难周。
……因思佐贰各官同居县治,本属空闲,与其分路派巡而多往返之烦,莫若分任方隅以收缉捕之益”
[84]。
各地县丞移驻所提缘由大抵不出上述两个方面。
从乡村转而移回县城的极少,这也是由于更高级别官员进驻的结果,如浙江宁海县亭旁县丞,因该地民情刁悍,南界临海乱山,乾隆二十八年将台州府同知移驻而将县丞撤回[85]。
乾隆初年,捕巡官统有辖地的制度开始扩大至更大范围,而不仅仅如之前那样,通过制度的逐步授权,呈现零散的点状分布,而是逐步对整个县域进行条块分割,多数佐杂官获得了分享县下部分区域的权力。
这一过程开始的时间似乎就是在乾隆初年。
乾隆二年时,广东曾经奉有“吏部”
行文,令厘定捕巡各官辖地(见本书第四章的考证)。
值得注意的是,乾隆初年,在广东以外的地区,也出现了类似的记载。
同样是乾隆二年,湖北鹤峰州、长乐县,“其佐杂等官各驻要区,虽皆职司巡缉,然不分汛管理,难免彼此推卸”
,故将吏目、州判、县丞、州同、典史等官划地而治[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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