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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十年,广东总督郝玉麟奏将“化州梁家沙巡检移驻平定堡并令就近管辖博一、吉三两都地方”
。
而该二都原属化州吏目所辖[54]。
可见化州吏目早已有了分辖区。
雍正十年,吏部尚书奏议合浦县县丞移驻永安地方,该地原“分隶典史管辖”
,只因“典史驻居府城,相隔遥远,且有监狱之责,难以分身巡查匪类”
,故而移驻县丞[55]。
典史与县丞之间进行了辖区调整。
雍正十一年,广东巡抚杨永斌奏请《将归善县等捕巡各官就近分拨移驻管辖地方折》中称:“惠州府属归善县前后共设巡检六员、典史一员,各管地方”
,因多寡不适,故拟予以调整,“将在城十三坊与东北二门外二十五堡照旧拨为典史管辖,其县属东北隅三十四堡均归内外司巡检管辖,西北隅五十四堡均归欣乐司巡检管辖,西南隅一十四堡均归碧甲司巡检管辖,东乡二十三堡均归平山司巡检管辖,东南隅三十一堡均归平政司管辖,南乡三十一堡均归平海司巡检管辖”
。
早在雍正十一年前,归善县已形成全县分属捕巡各官的行政体制。
同样是在雍正十一年,连州属吏目、朱冈司巡检,潮州府惠来县典史、靖海司巡检辖区也作了调整[56]。
雍正十二年,广东巡抚杨永斌奏请调整兴宁县属捕巡各官辖地,将“典史所辖北厢附近十三都巡检司之溪尾等一十八堡割拨十三都司巡检就近管辖,连原辖泰宁、和兴二堡共计二十堡。
又典史所辖南厢附近水口巡检司之郭坊等十堡应割拨水口司巡检管辖,连原辖上中下水洋等一十一堡共二十一堡,其余一百一十五堡仍归典史管辖”
[57];巡检司与典史在所管地方的共同职责是“遇有盗逃、私宰、私枭、矿徒等项事发,各照专管堡分查参”
[58]。
咸丰《兴宁县志》中对此事有类似记载,“以上一十八堡旧典史管,雍正十一年知县丁芳植详请归并十三都司管”
[59]。
类似的事例,在雍正年间的奏档及内阁吏科史书中出现的相当之多,且屡次调整典史、吏目与巡检司的辖境,可见,这早已是一套非常成熟的管理体系。
关于典史如何从分管一县的捕务官,转变为分管局部区域的分辖官,又是如何与巡检相互配合,分割全县区域的,以往学者从未有所注意。
这一新型管理体制是广东所仅有,还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因细节材料的缺失,是本研究中虽关键但却极难回答的问题。
笔者在明代清初修撰的志书中并未找到足以解释问题的答案,幸运的是在雍正朝宫中档中保存有一份极为珍贵的档案,为解开这一谜团提供了线索。
雍正五年广东巡抚杨文乾在奏请鼓励官员巡缉盗贼的奏折中,专门提到:
奏为鼓励官员以收实效事……各州县所辖地方大者六七百里,小者亦三四百里,疆界之辽阔,更与内地各省不同,当年立制之初,深知州县各官凡稽查巡缉之事,一身不能兼顾,又将设立巡检、驿丞、吏目、典史各官,令其分管地方,专拿盗贼,实非仓狱大使等杂职可比,亦与别省协佐州县、惟供差遣及专理驿务者不同。
合计广东通省八十七州县,共设巡检一百二十四员,驿丞一十九员,吏目九员,典史七十八员,所以凡有盗贼案件,上司责成于州县,州县复责成于巡、驿、吏目、典史,所获盗贼,虽系州县报获,实皆出于巡、驿等官之手[60]。
该段文字有三个关键性地方值得注意:第一,“巡检、驿丞、吏目、典史各官,令其分管地方,专拿盗贼”
,巡检、驿丞、吏目、典史均有分辖区,且就文意而言,这些官员是为协助州县官员稽查巡缉而设,故理应分辖州县全境,从而构成知县——捕巡官员的新型治理结构,“上司责成于州县,州县复责成于巡、驿、吏目、典史”
即是此意。
这与明代及之前行政机构并不设在县下,或虽设于县下,但不予民事的治理机制有了本质区别。
第二,“与别省协佐州县,惟供差遣,及专理驿务者不同”
,可见,以典史、吏目等管狱官与巡检司、驿丞构成的州县分辖体制只是广东的“特例”
而已,别省并不存在,浙江巡抚李卫的一份奏折中可予以旁证。
李卫在雍正四年对当时的捕盗体制给予了批评,“州县之中职司捕务者,惟知州、知县、吏目、典史,以全州县之盗贼而责之印捕两官,虽极精明强干亦难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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