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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四年,赵田氏呈控赵国正一案更能看出巡检、知县在处理民间诉讼时的分工及其关系。
赵田氏驻政教乡倒石桥一带,赵田氏本配赵国正之子赵长林为妻,赵长林父子嫌赵田氏容貌不佳,故常因细故殴打。
赵田氏于该年四月十二日至富村驿衙门呈控。
该巡检以“该妇词控翁夫,庶不近情”
,劝其“善自敬侍,自可将忿解释”
。
但该妇再三恳请唤究“以全夫妇,以寝毒殴”
。
巡检命陈贵、陈俸等奉票往唤,但赵国正等人纠集三十余人,“阻不许唤,讵伊愈更凶横,伊之饭汤向役差乱泼,反说伊不来案,伊等不敢强唤”
。
巡检无奈,只好详请知县严究,不然“不但该原告向氏只身无着,且强暴之民,刁风日甚,卑职将何资弹压而肃地方?”
[30]四月十六日巡检呈详知县。
四月二十六日赵国正先到县衙状告赵田氏“逆翁告夫”
,知县判词“尔媳妇向氏控告翁夫,实属□□名义侯据呈行知富驿速[将此]案注销并据实录覆以凭”
[31]。
该巡检接到知县札饬后,再行回复,认为赵国正既然提出呈控,有种种委屈,为何“不来就近来驿一讯自明”
?但出于对知县行文的尊重,巡检即遵从札文注销该案但仍呈请知县传唤详究该案。
该年五月南部县正堂即差役传唤各被告、证人、原告等人到县[32]。
由该案中巡检与知县来往回复的公文,可知:
1.巡检在本辖地带以外受理诉讼范围的原则是“就近”
。
该巡检就对政教乡赵国正并未跟随巡检衙门差役至富村驿衙门“一讯自明”
而是赴县呈控感到疑惑和抱怨,这是因为“政教乡”
离巡检衙门更近。
2.民人呈控具有选择性。
在本案中,赵田氏就近选择富村驿巡检衙门诉讼,而被告赵国正则远赴县衙。
富村驿巡检并未因政教乡不在本司分辖范围之内而不予受理,知县亦不因政教乡距分司衙门更近而交予巡检全权受理。
在光绪年间张元恺呈控张奉干一案中,巡检就颇为无奈的声称:“该民动辄争讼,一经卑职核夺批准,该民旋即并未赴案投讯,匿往县城,砌词朦准,希图注销以泄其忿。
似此刁风日长,遇案即销,不惟卑职弹压无由,且必因驿案酿成县案,不受累反行拖累”
[33]。
3.巡检、知县在司法案件中的分工与协作。
一旦知县拟准受理,则将札饬巡检将原有案件注销。
巡检在司法活动中负有查核案件详情并申详知县的义务。
4.巡检因势单力薄,在受理司法案件时往往会受到家族势力的干涉,并迫使其将案件上移至知县受理。
本案中,巡检衙门仅六名弓兵,其势原不足以弹压赵国正等大家族,巡检被迫转请知县详究。
这也说明了巡检在处理司法事务时的局限性。
对于已经知县审查之案,巡检亦呈知县请示如何办理。
如光绪间盐亭县杨仕选等具告南部县李德昌等募伐禁树事,自道光时,即争讼不已,迭经驿县审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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