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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巡检擅受弓兵吓诈致酿人命》:“江西抚咨:弓兵王禄等向曾廷涟诈赃,并钟万选逼迫曾睢氏自缢身死一案。
……此案钟万选与王禄等均充巡检衙门弓兵,因年已七十一岁之曾睢氏之子曾廷涟在河内筑有陂椿蓄水灌田,有曹琴等承买雷姓公山树木,扎排下河,将桩碰坏,曾廷涟不依拦阻索赔,维时雷相和等因分树价不清,亦将木排阻截,搬至岸上堆放,曹琴随以雷相和等拦抢木排等情赴巡检衙门具禀,并将曾廷涟牵告。”
[67]
佐杂受理词讼之普遍甚出清代最高统治者的预料。
为此,道光年间还曾专门下发上谕,其中依据四川一省的情况,已可看出基层司法中佐杂受理词讼是如何的普遍:
道光十六年八月初二日奉上谕:前据给事中朱逵吉奏川省佐杂擅受民词,差役唆讼勒索,当降旨交汤金钊等查明惩办。
……复有三台县等州县佐杂擅受被控三案之多,可见该省积弊相沿,未能尽除。
所传失察之总督藩及该管各上司均着查取职名,交部照例议处,各省佐杂人员,官职较小,流品不一,例不准擅受民词,致开藉案讹诈之渐。
其所设差役例有定额,不准挂名滥充,原以防见事生风藉端勒索,今四川一省如此,恐他省亦所不免,着各直省督抚通谕所属地方官,凡有词讼概不准批发佐杂衙门审讯,佐杂微员亦不准私自擅受,倘有前项弊端,由该管道府认真查察,有犯必惩,从严参办。
至州县及佐贰等官于额设差役外,如有滥设挂名差役,即行查明裁汰,免滋扰累。
经此次谆谕之后,倘再有佐杂擅受差役索诈各案,一经查出,或有人参奏,定将该省督抚藩臬各上司一并严惩,决不宽贷。
钦此[68]。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清朝屡次严禁佐杂擅自受理词讼与社会实际需要之间,地方社会往往通过一些变通方式来实现,湖南湘阴县就有这样极为有趣的案例:
案定例不准佐杂官擅受民词而乡里争讼就巡检典史审断,所费无多,民甚便之。
会藩司涂宗瀛申明佐杂擅受之禁,于是籍查团谷为名以资调剂[69]。
所谓“团谷”
也即是湘阴县各团局的社谷而已,同治十三年知县就曾遣县丞、巡检、典史分团查验,以查验“团谷”
之名而行受理民词之实,官方禁令于此实现了无声的“抵制”
。
或者虽有案例,但通过对“特殊情况”
的诉说而实现了变通,如浙江黄岩县乌岩县丞:
查佐杂原不准擅受民词,惟乌岩一带近处离城四五十里,远处百余里不等,民间冤抑不赴公庭,强者挟刃,弱者吞声,劣衿武断,汛官营私,由兹而起。
今移驻分防,应请该管庄内有关斗殴、赌窃、奸私、索诈及户婚、田债事,罪在枷杖下者,或被禁喊求押放等归县丞办理结后,移详备案。
至徒罪以上及命盗案件仍由县审勘,不得搀越[70]。
以“为民”
的名义而实现了对官方禁令的消解,甚至是“帮催粮赋”
之类官方同样禁止的事项一样在“乡民惮于远涉、柜完甚少”
的名义下而得以纳入县丞权限之中。
类似的案例相信并不在少数。
香山县小榄镇李如璠的经历也证实了官方对于杂职受理民词的默契:
李如璠,字宝林,小榄人。
……初赴建始,时施南顾太守以严明著。
如璠偕同僚进谒,顾诘曰:“尔等杂职有擅受民词者否?”
众不能对。
如璠曰:“实不敢欺,杂职若不受民词,下情何有上达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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