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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在南部县档案中有相关记载。
有些地方禁止民众擅自通过巡检司而直达知县,如江苏省武进县,“阚疃司巡检邓廷彩有吏材,令寰阚疃司民,毋得越控,巡检司不能断,乃以其状上而听之,民始惧其猛,继乃大悦。
至生辰献土物以贺,肩担手提,绵延十余里,只鸡斗粟,充积中堂。”
[74]
到了民国时期,关于县佐是否应授予词讼权力,依然延续了清代的基本政策。
惟有云南省,因地处边陲,县域广阔,诉讼往返需时,故特予变通,准由距县二百里以外,确系交通不便者得由该管县知事酌量情形,详请高等审判厅长委任该县佐暂行兼理该管之民刑初审案件,但该县知事仍应同负其责,还特别规定“各省拟请不得援以为例,庶于变通之中仍寓限制之意”
[75]。
同年七月,陕西平利县镇平县佐亦奏请援照云南例,“兼理词讼”
,但遭到否决[76]。
但此后,该例的执行显然有所动摇,同年十一月新疆昌吉县呼图壁县佐请兼理司法就因“新疆近属北,与腹省情形既殊”
的名义得到批准[77]。
此后“破例”
现象逐渐增多,如1921年黑龙江黑河道呼马县所属倭西门县佐[78]、直隶宁河县大沽口海防县佐等均获得兼理民刑初级案件的权限[79]。
[1]前揭吴佩林《万事胚胎于州县乎:〈南部档案〉所见清代县丞、巡检司法》一文已利用过部分《南部档案》对南部县县丞、巡检司的司法运行做过探讨。
本节内容将利用更多《南部档案》内容,讨论其行政职能,补充谈论其司法功能,并兼及南部县的案例在全国各县辖政区中的普遍性与典型性问题的探讨。
[2]《清世宗实录》卷92顺治十二年六月己巳,723页。
[3]四川布政使赵弘恩雍正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奏,《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13辑,9~10页。
[4]雍正《四川通志》卷28中《公署》。
[5]《清世宗实录》卷92雍正八年三月戊子,236页。
[6]《南部县大乡编联疆域图》,载南部县咸丰《县境分方图说》,中国国家图书馆藏。
[7]《清世宗实录》卷144雍正十二年六月辛亥,801页。
[8]吴佩林、邓勇:《清代四川南部县井盐业概论——以〈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为中心的考察》,《盐业史研究》2008年第1期。
[9]道光《南部县志》卷6《食货志·盐政》。
[10]《清高宗实录》卷15乾隆元年三月壬子,410页。
道光《南部县志》卷11《职官·题名》作乾隆二年,此是以盐大使实际到任时间计之。
[11]《南部档案》,Q1-2-10。
四川省档案馆编《巴蜀撷影——四川档案馆藏清史图片展》将该份档案命名为“南部县县级各衙门额设各役及里保甲长名数清册”
,乾隆二十八年,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12]《清高宗实录》卷121乾隆五年闰六月丙辰,777页。
[13]《清高宗实录》卷296乾隆十二年八月庚午,880页;《清高宗实录》卷403乾隆十六年十一月辛卯,302页。
[14]录副:乾隆三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四川总督阿尔泰奏,档号:03-0122-043。
[15]录副:乾隆三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四川总督阿尔泰奏,档号:03-0122-043。
[16]《南部档案》,Q1-4-368。
[17]《南部档案》,Q1-4-368。
[18]《清宣宗实录》卷77道光四年十二月戊寅,2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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