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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于市镇管理而言,其突出于乡村的当然是经济的活跃,因此,如果谈市镇管理机构,如果它没有一定的财政权,是很难想象的。
然而,恰恰在制度规定中,江南佐杂并未见有任何在市镇征收税收的迹象,就是从全国范围内来看,佐杂征收税银也是极其稀少的个案。
在江南地区,佐杂负有征收钱粮之责的仅见有吴县洞庭西山巡检,因与省城远隔太湖,故该地钱粮曾由巡检代征[84],但恰恰该巡检并不驻于市镇。
从更大的区域来看,江南分防佐杂与全国其他地域相比,无论是分防数量、辖区大小乃至行政权限,并无特殊性可言。
如果一定要强调江南分防佐杂的特色,那么也许众多跨越县界的巡检司、县丞辖区聊可称述,但也非唯一。
可以说,江南分防佐杂官所具有的一切职能,在全国其他地域普遍的存在,甚至在权限方面,江南一地的分防佐杂较福建、甘肃可以征收钱粮的分征县丞远远不及,其辖区的分布密度与广东省近乎全省整个地域都被佐杂官分辖相比,更是逊色很多。
从全国来看,佐杂分防的设置地点除了若干具有镇之名的地区外,还包括了种类极为繁多的村落、关隘、港口。
无论是分防市镇,或是分防乡村,并无本质的区别。
特意将江南佐杂与市镇联系起来,将其视作市镇管理机构,恐怕并不妥当。
[1]李伯重:《江南早期的工业化(1550—1850)》(修订版),14~1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林绍明:《明清年间江南市镇的行政管理》,《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张研:《清代市镇管理初探》,《清史研究》1999年第1期;张海英:《明清江南市镇的行政管理》,《学术月刊》2008年第7期。
[3][日]太田出:《清代江南三角洲地区的“佐杂”
分防初探》,《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2卷,2000。
[4]任放:《学术规范与中国经济史研究——以明清长江中游市镇经济研究为例》,《人文论丛》2003年卷。
[5]傅林祥:《古代上海地区的次县级行政机构》,《上海市历史博物馆馆刊》第一辑;赵思渊:《明清苏州地区巡检司的分布与变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3期,《屏盗之迹、拯民之恫:明清苏州地区的巡检司》,《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11卷。
[6]李伯重:《简论“江南地区”
的界定》,《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
[7]拙文《清代太湖厅建置沿革及其行政职能变迁考实》,《苏州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8]《清世宗实录》卷61顺治八年十二月戊辰,483页。
[9]《清高宗实录》卷279乾隆十一年十一月辛酉,645页。
[10]同治《苏州府志》卷24《公署四·善堂附》。
[11]正德《姑苏志》卷25《兵防》。
[12]同治《苏州府志》卷21《公署一》。
[13]《清高宗实录》卷483乾隆二十年二月庚午,52页。
[14]《清高宗实录》卷650乾隆二十六年十二月乙丑,277~278页。
[15]光绪《周庄镇志》卷2《公署》。
[16]光绪《青浦县志》卷30《杂记》。
[17]乾隆《吴江县志》卷3《乡都图圩》,典史、巡检司辖地具体到图、圩。
[18]录副:乾隆四年十二月江苏巡抚张渠奏,档号:03-0061-028。
[19]同治《盛湖志》卷7《官制》。
[20]同治《盛湖志》卷1《界域》。
吴滔在研究苏州府“镇管村”
体制形成时,曾举出盛泽镇县丞的例子,以说明分防县丞辖区偏小而改以汛兵防区作为市镇区域的例子,见氏著《清代江南市镇与农村关系的空间透视——以苏州地区为中心》,115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21]光绪《青浦县志》卷30《杂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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