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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二年,长寨州判地改设长寨县,锦屏县丞地恢复为锦屏县,三脚屯州同地设为三合县;三年,大塘州判地设为大塘县,册亨州同地改设册亨县,完成设县全过程。
在清代时,贵州还有一部分佐杂辖区虽无上述几员佐杂辖区的独立性,但亦经多年驻扎及开发,于民国初年纷纷升为县治,亦可为地区开发之一例。
在民国二年公文中曾提到贵州佐杂分防的不同类型,“从前设有州判、州同地方,如大塘、长寨两州判,册亨、三脚屯两州同,皆有丁粮辖地者,拟请列为小县。
其无丁粮辖地如设府经历、县丞、弹压委员、吏目、主簿分治等处,或系地面辽阔,或系汉夷杂居,既未便一律裁撤而地方人民复呈请改设县治者,如沿河、后坪、省溪等处拟请改为县,其余拟请暂改设分县,俟派员调查情形,划拨插花或改县或合并,再行规定。”
[99]民国初年,部分原无丁粮辖地的部分佐杂也改设县治,如:
1.兴义府普安县属新城县丞。
1912年以新城县丞地置新城县,1913年改名新县,同年改名兴仁县。
2.镇远府镇远县邛水县丞。
1913年以邛水县丞地置邛水县,1924年改为灵山县,1927年又改为三穗县。
3.铜仁府省溪吏目。
原为省溪土司。
嘉庆二年设置省溪吏目管理,驻扎江口,实施土流并治。
光绪八年移铜仁县驻扎江口后,对该地实施直接管理后,省溪吏目又移驻至万山司一带。
1913年以省溪吏目辖地置省溪县。
4.思南府沿河司吏目。
原为沿河祐溪长官司地,雍正五年置沿河司吏目,兼州同衔,“土流并治”
。
乾隆七年又废除。
同治九年增设弹压委员,但“沿河地当川黔之要冲,商旅云集,纠纷时起,案情较重者赴郡候结,动辄经年,驯致奸民玩法,故酿事端,弹压无所,施□司官尤不敢过问”
,故宣统元年经奏请改弹压委员为分治委员,“□刑案牍直接处理”
[100]。
1913年以原沿河司吏目辖地置沿河县。
除此之外,清代所设置的各巡检司及县丞有的在民国以后未改为县,但仍置分县,保留了一段时期,多数最终仍然被并入其所在州县,未能彻底完成州县化的过程。
表8-4清至民国贵州部分县辖政区沿革
资料来源:贵州省档案馆编《贵州名胜旧览》附录《民国时期贵州市县沿革变化简表》,中国档案出版社,2008年,341~342页。
其实,将县辖区升置为县,是清代基于地方形势紧要程度而进行的调整而已。
县辖区的设置是设县前的准备阶段,因其灵活多样,行政成本极低而得到广泛应用,尤其是在边疆地区,县辖区行政职能广泛,几乎成为与州县同级的另一种政区形式。
这种政区形式节约了行政资源,同时又保证了地方有宜而适度的控制。
这些县辖区在以后的发展中不少升格为州县,也代表着国家对于边疆的控制与开发逐步拓展。
对于内地而言,县辖区的设置同样是部分设立县级政区的先决步骤,如山东博山县的设立之前,就先有驻扎颜神镇的通判与巡检[101],只是不如边疆地区表现得如此明显而集中。
研究县辖区的增置过程,和谭其骧所提出的以县的设置作为研究地区开发的替代指标一样,是透析区域发展的另一种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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