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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佐杂分防与新县、旧县的地域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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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县不仅是行政运作的结果,更是地域融合的过程。
裁县是否成功,不仅在于裁撤过程是否顺利,更在于新、旧二县能否融为一体,从而构建出新的地域认同。
然而,清代撤县之后特殊的学额政策和管理模式强化了地域隔阂,“虽合实分”
,复县思潮时时萌动。
而佐杂的分防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原知县所应尽的各类职责,正如直隶新安县被裁后,民人杨溥等人在京控的状纸上所写,“向有旧章,安州兼管新安,新安士民自应以事父母者事之。
而州判驻新安,亦新安之父母也,民亦应事父母者事之”
[164]。
虽在品级上位于知县以下,而有的实际上职任与知县并无太大差别。
从史料来看,在裁县后,分驻佐杂的辖区及其职责有一定程度的差异。
第一种是将刑名钱粮完全交割佐杂管理。
如庄浪县,乾隆四十二年归并隆德县,但“距县较远村落,凡遇完粮诉讼等事,往返维艰”
,故并未“全归隆德”
[165],该县丞头衔为“庄浪分县兼理粮捕事务”
[166]。
民国二年复县时,其理由即是“向征钱粮,且词讼繁多”
[167]。
漳县亦如此,道光九年裁并入陇西县,同治二年时籍隶漳县的河南布政使为恢复本籍,上疏奏请复设漳县县丞,在追记道光年间裁废事宜时称“县丞系佐贰人员,不过弹压地方,无钱谷兵刑之责。
延自改设以来,惟县试文武生童尚赴陇西应试,其余仓库、钱粮,一切命盗词讼均属县丞管理而陇西县一若督催审转之官,于是地方知有县丞而不知有县令矣”
[168]。
漳县县丞承担刑名诉讼,见于实证,如县丞李忠翰,史载其“筑县望族也。
光绪二十六年署,居官急毅,听断明允,案无积牍,士民称能吏也”
[169]。
第二种是佐杂仅负责治安,刑名钱粮归新并之县经理。
如直隶新安县归并安州,“自道光十二年奉旨裁汰新安归并安州,将知县、县丞、典史、教谕、训导尽行撤回,归部另选,以安州州判移驻新安,总管河道堤工并弹压地方街道,以安州训导移驻新安为安州乡学,所有入学、出贡、补廪人数仍依旧额,至于赋税讼狱俱归知州办理”
[170]。
如河南河阴县,裁入荥泽,“至该地稽查保甲、缉拿盗匪等事,照集镇分员弹压例,添设巡检一员管理,给与印信,以专职守。
俸廉役食,照例于裁存项下支给。
仓廒谷石仍贮本城,便民借籴完纳,责成巡检守看,仍听知县经理。”
[171]
第三种是仅管河道等专项事务。
魏县初裁入大名、元城时,所设魏县县丞其职责是“魏县县丞,准驻扎旧制,改为大名县管理漳河县丞。”
[172]这实际上是试图将旧县之地与新并之县融合管理的尝试,而将驻扎旧县之佐贰职责严格限制在专项事务上。
但这一设置职官的方式并未能持久,乾隆五十九年就将“大名县管理漳河县丞”
改为分防县丞,将除命盗、田土、词讼以外的轻微案件交予魏县县丞办理。
直隶总督梁肯堂跪奏为管河县丞今昔情形不同,奏请酌改分防,以裨地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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