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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元年四月初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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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侯、温甫、子植、季洪四位老弟左右:
三月初四日此间发第三号家信交折弁,十二日发第四号信交魏亚农,又寄眼药鹅毛筒及硇砂膏药共一包,计可于五月收到。
季洪三月初六所发第三号信,于四月初一日收到。
邓升六爷竟尔仙逝,可胜伤悼!
如有可助恤之处,诸弟时时留心,此不特戚谊,亦父大人多年好友也。
乡里凶年赈助之说,予曾与澄弟言之。
若逢荒歉之年,为我办二十石谷,专周济本境数庙贫乏之人。
自澄弟出京之后,予又思得一法,如朱子社仓之制,若能仿而行之,则更为可久。
朱子之制:先捐谷数十石或数百石贮一公仓内,青黄不接之月借贷与饥民,冬月取息二分收还每石加二斗,若遇小歉则蠲其息之半每石加一斗,大凶年则全蠲之借一石,还一石,但取耗谷三升而已。
朱子此法行之福建,其后天下法之,后世效之,今各县所谓社仓谷者是也。
其实名存实亡,每遇凶年,小民曾不得借贷颗粒,且并社仓而无之,仅有常平仓谷,前后任尚算交代,小民亦不得过而问焉。
盖事经官吏,则良法美政,后皆归于子虚乌有。
国藩今欲取社仓之法而私行之我境。
我家先捐谷二十石,附近各富家亦劝其量为捐谷。
于夏月借与贫户,秋冬月取一分息收还每石加一斗,丰年不增,凶年不减。
凡贫户来借者,须于四月初间告知。
经管社仓之人经管量谷之多少,分布于各借户,令每人书券一纸,冬月还谷销券。
如有不还者,同社皆理斥,议罚加倍。
以后每年我家量力添捐几石,或有地方争讼,理曲者罚令量捐社谷少许。
每年增加,不过十年,可积至数百石,则我境可无饥民矣。
盖夏月谷价昂贵,秋冬价渐平落,数月之内,一转移之间,而贫民已大占便宜,受惠无量矣。
吾乡昔年有食双谷者,此风近想未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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