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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透过明亮的玻璃窗,洒在市检察院公诉科林溪的办公桌上。
她正专注地翻阅着一份刚分配下来的二审上诉案卷宗——一起看似普通的故意伤害案。
原告是城西老城区“老张家”
小饭馆的老板张全福,指控隔壁五金店店主赵大勇因口角将其打成轻伤二级。
一审法院判决赵大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张全福医疗费等损失。
赵大勇不服,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卷宗材料很“规范”
:有派出所的接处警记录、现场照片(显示饭馆桌椅翻倒,张全福额头有伤)、张全福的伤情鉴定书(轻伤二级)、赵大勇的供述(承认推搡,但否认故意重伤害)、几个邻居模棱两可的证言、以及一审庭审笔录。
林溪习惯性地先看证据链闭环。
伤情鉴定没问题,程序合规。
赵大勇的供述也承认了动手。
现场照片显示有冲突痕迹。
似乎证据确凿,一审判决并无不妥。
但当她看到那份《和解协议书》的复印件时,眉头微微蹙了起来。
协议是案件移送检察院前,在派出所主持下签署的。
协议内容很简单:赵大勇一次性赔偿张全福人民币五万元整,张全福承诺不再追究赵大勇任何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协议上有双方签名、手印和派出所承办民警王强的签名和公章。
问题在于,这份《和解协议书》签署的时间,是在伤情鉴定结果出来之前!
张全福的轻伤二级鉴定,是在签署和解协议一周后才出具的!
林溪的指尖在协议日期和伤情鉴定日期之间点了点。
按照常理,轻微伤的调解赔偿金额通常几千到一两万不等。
张全福在伤情未明的情况下,就接受了五万元的“高价”
和解,并承诺放弃刑事追诉权?这不符合常理。
赵大勇一个开五金店的,出手这么大方?一丝疑云悄然升起。
她继续翻阅,目光落在派出所的《情况说明》上。
民警王强在说明中写道:因双方系邻里纠纷,且已达成和解,社会矛盾已化解,建议不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这份说明,成为了一审法院对赵大勇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之一。
林溪拿起电话,拨通了城西区检察院负责此案一审公诉的检察官刘伟的电话。
“刘哥,我是林溪。
赵大勇故意伤害上诉案卷我看了,有个疑问想请教。
张全福的伤情鉴定是轻伤二级,构成刑案标准了。
但派出所那份《和解协议书》签在鉴定前,赔偿金额五万,明显偏高。
当时调解时,你们没觉得有异常吗?”
电话那头,刘伟的声音带着点无奈:“小林啊,这案子当时证据看起来挺扎实,双方又签了和解书,派出所王强那边也出了情况说明,强调矛盾化解了。
我们提审赵大勇,他也认罪认罚,态度挺好。
邻里纠纷嘛,判个缓刑,让他赔钱长教训,也说得过去。
怎么,二审你觉得有问题?”
“总觉得有点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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