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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回争濮议聚讼盈廷传颍王长男主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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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说英宗皇帝,系濮王允让第十三子。
濮王三妃,元妃王氏,封谯国夫人,次妃韩氏,封襄国夫人,又次妃任氏,封仙游县君。
英宗虽入嗣仁宗,但于本生父母,亦断然不能恝(jiá)置。
首相韩琦尝奏称:“礼不忘本,濮王德盛位隆,理合尊礼,请下有司议定名称!”
当由英宗批答,俟大祥后再议。
知谏院司马光即援史评驳,谓:“汉宣帝为孝昭后,终不追尊卫太子、史皇孙,光武帝上继元帝,亦不追尊钜鹿、南顿君,这是万世常法,可为今鉴。”
及治平二年,诏礼官与待制以上,谨议崇奉濮王典礼。
各大臣莫敢先发,惟司马光奋笔立议,略言“为人后者为之子,不得顾私亲,应准先朝封赠期亲尊属故例,垂为常典”
云云。
于是翰林学士王珪等即据司马光手稿,略行增改,随即上奏。
其文云:
谨按《仪礼·丧服》,为人后者传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谓皆如亲子也。
所后者,即指继父母言。
又为人后者为其父母传曰,何以期?不二斩,特重于大宗,降于小宗也。
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传曰,何以大功?为人后者降其昆弟也。
先王制礼,尊无二上,若恭爱之心分于彼,则不得专于此故也。
是以秦、汉以来,帝王有自旁支入承大统者,或推尊其父母以为帝、后,皆见非当时,取议后世,臣等不敢引以为圣朝法。
况前代入继者,多宫车晏驾之后,援立之策,或出臣下,非如仁宗皇帝,年龄未衰,深惟宗庙之重,袛承天地之意,于宗室众多之中,简推圣明,授以大业。
陛下亲为先帝之子,然后继体承祧(tiāo),光有天下。
濮安懿王,濮王谥安懿。
虽于陛下有天性之亲,顾复之恩,然陛下所以负扆(yǐ)端冕,富有四海,子子孙孙,万世相承,皆先帝德也。
臣等窃以为濮王宜准先朝封赠期亲尊属故事,尊以高官大国,谯国、襄国、仙游,并封太夫人,考之古今,名称最合。
谨具议上闻!
议上,韩琦等谓:“珪等所议,未见详定,濮王当称何亲,名与不名,请令珪等覆议!”
珪等又议称:“濮王系仁宗兄,皇帝宜称皇伯而不名。”
欧阳修独加驳斥,援据《丧服大记》,撰成《为后或问》上下二篇,大旨说:“身为人后,应为父母降服,三年为期,惟不没父母原称。
这便是服可降,名不可没的意思。
若本身父改称皇伯,历考前世,均无典据,即如汉宣帝及光武帝,亦皆称父为皇考,未尝易称皇伯。
至进封大国一层,尤觉与礼未合,请下尚书省,集三省御史台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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