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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并不能因此便认为,**行为是与他人建立性关系的预备阶段或不完整的替代物[2]。
人在与他者身体发生**之前、之中、之后,与自己身体的色情关系伴随终生。
甚至可以说,与他者身体的色情关系或许反倒是偶发性的。
《美国之性》(Michaeletal.,1994)一书的作者麦克尔、加尼翁等人,将“无伴侣的性行为”
(sexwithoutpartner)和“有伴侣的性行为”
(sexwithpartner)区分开来,将后者称为“公共性行为”
(apublicworldofsex)。
与此相对,“无伴侣的性行为”
则指**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有他者介入,无论何种性行为,都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具有“公共”
的性质。
对于具有“公共”
性质的性行为,所有关于社会关系的市民社会的规则都应该适用。
没有对方的同意,即使夫妻之间,“强奸罪”
也可以成立;让对方不愉快的性接近,可视为“性骚扰”
。
迄今为止,这些行为都在“私人”
的名义下被封闭起来了。
性关系根本不是“私人的”
,是两人以上的个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一种。
按照麦克尔等人的说法,所谓“私人”
,应该完全限定在个人世界之内。
也可以说,身体是最初的他者,所谓“私人性行为”
(无伴侣的性行为),就是与自己身体之间的、无须取得同意的性行为。
许多人以为可以让身体随意听从自己意志的操纵,可实际上我们面对的常常是不随己愿的身体。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既可以爱抚自己的身体,也可以伤害自己的身体,有时还可以杀死自己的身体。
即使身体会抵抗,我们也可以随意地排除和压抑。
在现行法律之下,无论我们对自己的身体施行性的玩弄还是加以伤害,均不构成犯罪。
即使对自杀未遂者,法律也没有设想过因其对自己身体的危害行为而加以逮捕。
自己的身体,是自己最初的也是最后的领土,是可以任意地支配、遗弃、处置的私有财产——这就是近代自由主义的个人观。
正因为如此,许多人对自己身体施加诸如割腕、催吐等暴力行为。
可是,性行为一旦有他者身体介入,被称为“性关系”
的人际关系就成立了。
性欲中包含有性关系欲,当他者一旦登场,就不再是自我完结的欲望了。
这时,如果想将对方绑缚起来,在夺去其自由的状态下**,或者不被鞭打就不能**,那该怎么办呢?性行为所需的装置如果无法自备,可以在经同意后,让对方接受自己使用其身体的一部分。
或者也可以将自己的性幻想脚本,在经同意之后,让他人和自己一起共演。
当然可能需要为此支付代价。
但是,如果有人要强行压制对方的抵抗才能更加兴奋,或者想利用孩子的单纯无知去玩弄孩子的身体——如果是这样的“性关系欲”
,那该怎么办呢?我们可以将这样的欲望也视为一种“性少数群体”
的欲望形态而加以认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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