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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经》云:“舍尔灵龟,观我朵颐。”
则朵颐者我也,观之者尔也,岂自朵颐而自观乎?朵之本训,树木之垂朵朵也,谓枝叶华实累累然其多也。
此言贪躁之人见我馔具之丰,注目凝视,惊诧而觊分其润。
咎不在朵颐而在观,虽未忮求而情已**,故曰:“亦不足贵。”
若垂涎则贱甚,岂但不足贵哉!
藉用白茅
古者席地而坐,别无食床,今之桌子。
其爵俎豆笾皆措于地,无借之者,《礼》文具可考征。
唯郊祀上帝,《礼》无其文。
则此以茅之白秀铺地而借,盖郊也。
故《系传》曰:“微物而重用之。”
郊坛地狭,登、降、献、荐,执事者趋跄于侧,虑易倾仄,故以茅藉之而使安妥,君与执事,虔恪将享,万不至于倾覆,而尤必藉之,故曰“慎之”
。
至所以用茅者,事天以质,不敢以人为之美荐也。
初六载三阳以上事九五之天位,故其象若此。
樽酒簋贰用缶
“樽酒簋贰”
四字为句,《象传》既有明文,而晁氏以“贰”
字连下“用缶”
为句,谓《象传》“贰”
字为衍文,徒以私意改《经》文,而文义不通。
《本义》从之,过已。
樽以盛酒,簋以盛黍稷。
于樽言酒,而以簋字连之为句,则岂簋亦酒器乎?而缶又何所盛邪?缶,瓦也。
樽,或铸金,或刻木而加饰。
簋,刻木施丹漆,或加玉饰。
“用缶”
,言樽、簋皆用陶器,非彫琢金木之美。
贰,间也。
酒,宴礼。
簋则食礼以盛食音嗣者。
燕、食不同日而举,详见《周礼》《仪礼》。
今既设宴礼之樽,又陈食礼之簋,相间以待宾,且樽、簋不用美饰之礼器,而用陶器,约之甚矣。
饮食宾于室,荐酒食者不从户入而从牖入,其简愈甚,疑有咎矣。
以其柔顺承刚之诚,则物微礼简而情则笃,故终无咎。
征实以考证,文义自明。
不然,则有樽有簋以盛酒食,缶何盛邪?割裂《经》文,徒滋爚乱,奚当哉!
《周易稗疏》卷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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