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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不可使长也。
小人之伎俩已毕尽无余,天下皆憎恶之,乘时而倾之,当奋刚断,无使滋蔓也。
《周易内传》卷一下终
同人于野,亨。
利涉大川,利君子贞。
“同人”
者,同于人而人乐与之同也。
刚者,柔之所依,一阴固愿同于众阳;柔者,刚之所安,众阳亦欲同于一阴。
凡卦之体,以少者为主。
二者,《同人》之主也。
柔而得意,无离群孤立之心,而少者,物之所贵而求者也,则五阳争欲同之矣。
“于野”
者,迄乎疏远,迨乎邱民,皆欲同之之谓。
为众所欲同,其行必“亨”
。
柔非济险之道,而得刚健者乐与同心,则二之柔既足以明照安危之数,而阳刚赞之以“涉大川”
,必利矣。
“利君子贞”
者,柔居中而得位,故与物同,而无容悦诡随之失。
凡应事接物者,不正而利,其邪弥甚。
故《易》无有言利不贞者。
君子之贞,无所不利,而此独言“利君子贞”
者,以同非君子之道,则其利似非君子之贞。
然“吾非斯人之徒与而谁与”
,义不可得而异,惟大同斯利矣。
君子之利,合义而利物也,非苟悦物情而所欲必得之谓也。
《彖》曰:同人柔、得位、得中而应乎乾,曰同人。
具此三德,故人乐得而同之。
二正应在五,不言应刚而言《乾》者,人之志欲不齐,而皆欲同之,则为众皆悦之乡原矣。
惟不同乎其情之所应,而同乎纯刚无私之龙德,以理与物相顺,得人心之同然而合乎天理,斯为大同之德,而非苟同也。
同人曰:“同人于野,亨。”
《本义》曰:“‘同人曰’三字,衍文。”
按:“于野”
之义未释,盖有脱误。
“利涉大川”
,乾行也。
应乎《乾》而《乾》同之,刚健以济柔,故无险不可涉。
文明以健,中正而应,君子正也。
惟君子为能通天下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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