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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魏忠贤被人称作“魏傻子”
,知识与智商似乎等于“零”
。
但那是过去,此时的魏忠贤是一面旗帜,魏党的大旗下有的是高手。
杨涟为魏忠贤挖了二十四个坑,左光斗为魏忠贤挖了三十二个坑,坐等魏忠贤往坑里跳,跳完第一个又来第二个,随便落进哪个坑都是一个“斩”
。
魏忠贤只为他们选了一个坑——锦衣卫诏狱。
想出这个坑,那是很难的。
从桐城到京城,缇骑带着左光斗走了三个月。
时间有点长,因为沿途左光斗还要会会故旧,包括喝酒。
天启五年六月,左光斗被投进锦衣卫诏狱,械、镣、棍、拶、夹棍一齐上,方苞《左忠毅公逸事》里描述的情形就是这么出现的。
遭受种种酷刑,左光斗最终承认收受熊廷弼贿银两万两。
以左光斗的人格、操行以及与熊廷弼的私交,曾参与营救熊廷弼当有可能,但收受熊廷弼贿赂,除了“供述”
别无依据。
左光斗有“铁骨御史”
之誉,不畏一死,为什么在狱中遭受酷刑后即承认“受贿”
呢?其实,这是左光斗为魏忠贤挖的又一个“坑”
。
作为“广宁失陷案”
的延伸,左光斗“受贿案”
属于锦衣卫正常的办案范围。
依照大明律,左光斗如果仅是“受贿”
,即应由锦衣卫诏狱转入刑部狱,交由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依法审理,顾大章后来即移交刑部。
案件移交,区别极大:东厂、锦衣卫为魏党势力掌控,办案手段特殊,不受三法司节制,几乎没有约束。
左光斗本供职都察院,三法司中亦仍有大量东林党成员,且办案程序明确。
左光斗若交由三法司审理,不仅自己可以洗冤,甚至可能导致魏忠贤的非法行为被追究。
“沉密”
,查继佐评价左光斗的这两个字是相当精准的。
“沉密”
这两个字,同样也属于此时的魏忠贤。
左光斗承认“受贿”
只是一个开头,坐实“受贿案”
需要“追赃”
,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明末的银价有所贬值,以综合购买力测算,两万两银子接近人民币1000万元。
左光斗“受贿”
数额巨大,本系捏造,左家及亲友多方筹措,仍旧无法足额“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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