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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有不小差距了。
这个差距究竟有多大呢?
据中国保险报所做的一番测算:北京地区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是8%;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是7.5%,个人缴费是2%;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是0.6%,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是2%,个人缴费是1%;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按照行业性质不同分为0.6%、1.2%、2%三个档次,个人不缴费。
这样算下来,个人工资总额中的扣付比例已经占到42%,再加上单位和个人各需缴纳不超过12%的住房公积金,这就意味着职工工资总额中约有66%的比例最终不能到达职工手里,到手的只占34% 2。
要知道,这还只是税前收入,在此基础上还要扣除个人所得税。
对于这种实际到手工资只占工资总额13的统计制度,大多数公众无法理解,甚至认为这是在玩数字游戏,因为它根本无法反映人们在工资收入方面的差异性。
所以,每当这种数据一推出,马上就会遭到一片质疑,人们普遍感到它掩盖了工资分配中的差异性(不平等)。
2009年春节前夕,广州某企业职代会因为本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没有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上报的高,与企业领导人发生争吵。
后来,企业人力资源部不得不向职工代表们“如实交待”
这个数字是怎么计算的。
最后,虽然情况说清楚了,可是仍然有许多职工代表表示强烈不满。
他们认为,企业把这些代扣代缴项目如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统统算在“职工”
头上毫无道理。
这就像居民家中所用的自来水,水费虽然是按吨计算的,但消费量却不是看家中的水表(实际数字),而是看自来水公司的出水量,沿途的跑冒滴漏全都要算在你头上一样可笑。
统计部门的解释是,他们公布的职工工资数据,依据的是国家统计局的《劳动统计报表制度》,具体地是把各级地方统计局和政府部门回收上来的统计报表层层加总,这种统计范围包括全国160万家左右的城镇单位。
这些单位之所以要向地方政府统计部门报送报表,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有关全国所有城镇法人单位都有如实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义务这样一条规定。
职工工资数据确定了,发放这些工资的人数也有了,那么所谓“平均工资”
就出来了,这就是这个季度或这个年度的职工工资总额除以同时期职工人数的结果。
当然,这是一种算术平均数。
除了把所有“发给”
职工的工资收入(包括货币和实物、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到手的只占13左右)全部算在职工工资总额,从而产生很大的偏差,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这些数据准确吗?
按理说,根据劳动统计报表得到的职工工资总额应该是准确的,但事实上必须剔除两种情况:一是故意瞒报、少报,二是计算错误。
随着电脑技术的普及,计算错误基本上可以杜绝,但瞒报、少报时有发生,这主要是一些单位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少缴一些社会保障费用。
道理很简单:职工社会保险费用是根据工资总额百分比缴的,工资总额数字小了,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也就相应减少。
既然是瞒报、少报,统计部门当然就很难发现这部分数字究竟有多大。
为此,统计部门通常会把得到的工资数据与其他相关数据对照,通过这种办法来对工资数据进行核实、调整。
以职工工资总额为例,通常是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这个指标来比较。
目前我国职工工资收入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相当高,一般要占70%左右。
所以,把这两个数据进行比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判断职工工资总额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举例来说,把2003年到2010年我国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趋势进行比较,能发现两者关系基本上一致;然后,再把它与税务部门收取的个人所得税数据进行比较,相互之间也能基本保持一致。
上面提到,“平均数”
最没有说服力,既然如此,为什么国家统计局要热衷于公布“职工平均工资”
这个指标呢?
应该说,这种做法既是国际惯例,也是我国现行统计制度的规定。
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平均数有它的特殊作用;二是受各种条件限制,统计部门目前掌握这样的数据最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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