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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人概念中,农民似乎就应该离不开一个“农”
字,即必须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或者至少户口簿上应该标明是“农业户口”
。
而现行统计制度规定,计算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农村居民,基本上不以公安部门确定的户口性质来界定,也不以从事的行业是否农林牧副渔来界定,而是从居住地来理解。
简单地说就是,计算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农民,是指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其中既包括纯粹的农业户,也包括农业兼业户,还包括居住在农村从事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的常住人口,以及把主要收入寄回农村的在外务工人员(农民工),以及生活在农村的国家职工和退休人员。
相应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就是指这些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全家和个人全年取得的总收入(包括实物收入)中,扣除家庭经营费用、上缴集体的承包任务、缴纳的税款、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调查补贴后的余额。
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计算公式全国是统一的,即:
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
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缴承包费用—调查补贴
农民人均纯收入=―――――――――――――――――――――――
农村居民家庭常住人口
这里的家庭总收入,指农村居民家庭从各种渠道得到的收入总和,包括现金和实物,表现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 2、转移性收入 3等。
这里的农村居民家庭常住人口,是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联成一体的成员。
从中容易看出,农民人均纯收入中同样包括现金和实物两部分。
对于农民自产自用的实物产品如粮食、蔬菜等,要按统一价格标准 4折算为纯收入,包括在人均纯收入中。
不过,由于农民人均实物收入只能按照年度进行折价 5,所以目前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也只有年度统计数据;月度、季度只能产生农民人均现金收入数据,其中不包括实物折价。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农民人均纯收入并不是许多读者理解的那种“在扣除吃穿用等支出后的年终现金结余”
。
举例说,如果某年某县的农民人均总收入是5872元,扣除各项生产费用支出和生活消费支出4415元后,结余1457元,这就不是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中所称的“纯收入”
。
因为实际上,当年该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有68.5%是用于日常衣、食、住、行、医药保健、家庭设备、文教娱乐、其他商品等生活消费的。
更何况,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约有35%的比例是要用作来年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的费用,根本不能用于生活消费。
这样一算下来,有些收入较低的农民家庭在扣除生活消费支出和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后,净收入所剩无几,少数家庭甚至会出现亏损,就不奇怪了。
究其原因在于,农民和城镇居民不同的是,他们既是消费者又是生产者,并且这种生产和生活交织在一起。
具体表现是:在他们的总收入中,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收入;在他们的总支出中,既包括生活消费也包括生产费用支出。
由于农民的生活消费支出对纯收入基本上不产生影响,所以现行统计制度规定,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概念是在总收入中扣除生产费用支出,并不扩大到扣除生活消费支出。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概念相一致,具有某种可比性。
还有一点非常重要,就是农民外出打工得到的收入寄回家中,理所当然会算做总收入。
但必须注意,并不是像许多人想象的那样,只把寄回家中的这部分现金算做总收入。
按照现行统计制度规定,农民工在外面打工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现金和实物,都应该算总收入;农民工寄回家中的现金和实物,只表明它是在扣除了本人在外面吃、穿、用、房租等开销后的结余,并不简单地等同于“纯收入”
。
与此同时,许多人在计算农、林、牧、副、渔业收入时习惯于算大账,往往会忽略它们的副产品收入,这种观念也不正确。
例如在计算稻谷、小麦收入时,就往往会忽略用做燃料的稻草、麦杆等的价值。
而实际上,这些稻草、麦杆的价值也要全部计算在总收入中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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