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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1件离婚案统计成2个人,这一错就是18年。
也就是说,在1988年至2005年的18年间,我国的离婚率被整整高估1倍 10。
本案例中北京的离婚率6.82‰或50.9%数据是2002年的,也在这个期间内,这个数据是不是有问题呢?应该说,问题至少有3处 11:
一是引用资料进行推算的依据有问题
虽然这个数据依据的是北京市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可是该年鉴中的数据只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离婚数5810对、法院离婚案结案数32946对两项数据,所以就据此认为2002年北京市的离婚人数为以上两项数字相加,即38756对。
而实际上呢,法院的离婚结案数中还包括撤诉、调解和好、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形在内,并不都是判离了的数据。
也就是说,如果剔除法院的离婚结案数中那些不准离婚的案件后,实际准许离婚的数字要减少1万多对 12。
换句话说,仅此一项北京的离婚率就要“降低”
差不多30%。
所以公众在《中国统计年鉴2003》中看到,北京市2002年的离婚总数为2.8万对,比根据北京市统计年鉴得出的离婚数少1万多对,主要原因就是它把诉讼离婚撤诉、调解和好、判决不离的数据扣掉了。
二是把“离婚对数”
误以为是“离婚人数”
把1件离婚案按照2位当事人来计算,把本身错误的“38756对”
离婚人数算成77512人,最终得出离婚率是7.7512÷1136.3=6.82‰的结论,人为地把离婚率提高了1倍。
三是用“年末人口数”
代替“年平均人口数”
、用“户籍人口”
而不是“常住人口”
来计算,违反统计常识
按照规定,离婚率计算公式中的分母应该是“年平均人口数”
,不是“年末人口数”
,而“年平均人口数”
则是“年初人口数”
和“年末人口数”
的平均数。
与此同时,这里的“年末人口数”
和“年平均人口数”
都应该是“常住人口”
而不是“户籍人口”
。
究其原因在于《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所以,只有以“常住人口”
为依据,才能保证计算公式中的分子、分母为同一口径。
而据《中国统计年鉴2003》和北京市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2年北京市的常住人口为1423万人,所以不能以1136.3万人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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