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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又腰斩于咸阳。
肉刑方面,秦代有黥、劓、斩趾、宫刑等多种。
史载秦始皇时,处宫刑的人数量极为庞大。
《盐铁论》中描述:“秦时犯人割下来的鼻子堆成堆,砍下来的脚装满了车。”
这种描述虽然可能有夸张的成分,但足以说明肉刑在秦代的普遍使用。
劳役刑也是秦律的重要刑罚,包括城旦、舂、鬼薪、白粲等不同等级。
城旦是指白天筑城、晚上守城的苦役,通常为无期徒刑或长期徒刑。
(三)现代研究与出土文献的新认识
然而,二十世纪后期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的出土,为重新认识秦律提供了全新的材料。
这批秦简包含了《秦律十八种》《法律答问》《封诊式》等重要法律文献,使学者得以窥见秦律的真实面貌。
台湾学者吴福助教授在研究中指出,西汉儒家为了建立自己的学说理论,“将秦王朝末年的失政,当作有秦一代的法律制度,肆意加以攻击,夸张秦律的残暴性和野蛮性,其评论是不完全符合历史事实的”
。
吴教授依据睡虎地秦简,列举了秦律“重刑主义”
下的诸多弹性法规,阐释了秦律的“公平性”
“合理性”
特质,说明秦律在当代能够彻底实施的理由,从而揭示了秦律未为今人正确认识的真貌。
例如,秦律中对量刑有细致的区分。
在《法律答问》中,出现了一系列表示罪与非罪界限的术语,如“罪之”
“勿罪”
;表示论罪情况的,有“何论”
“论何”
“当论”
“不当论”
“勿论”
;表示坐罪情况的,有“当坐”
“弗坐”
“弗当坐”
。
这说明秦代的司法并非一味严酷,而是有其内在的逻辑和标准。
更重要的是,秦律中已经出现了后世法律中沿用很久的概念,如“同居”
“与同罪”
等,诬告罪在秦律中称为“诬人”
,汉律中称为“诬告”
,与后世“诬告反坐”
制度存在密切关联。
这表明秦律并非凭空产生的严酷之法,而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环节。
(四)横向比较:秦法与战国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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