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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万宝路”
商标的评估价值为399亿美元,“可口可乐”
的商标评估价值为334亿美元。
对于这样数额巨大的无形资产,如果在账面上仅仅反映取得它们的成本价值,那么就太“小看”
它们了,与实际价值也相差十万八千里,无法给信息使用者以有用信息。
怎么办?这时候应当在按照实际成本原则、确定自创无形资产成本的基础上,寻找一个适当的成本利润加成率,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加以反映,以保证信息的准确和真实性。
使用无形资产,应当根据配比原则,力求做到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与所带来的超额收益相配比。
在处理无形资产的时候,应当根据收益确认的原则,把其补偿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本期的收益或者损失。
这样才算是真实、合理。
还有一点要注意,在确定无形资产的时候,应当特别注重经济实质、而不是拘泥于法律规定。
例如,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秘密诀窍当然属于无形资产,但是由于没有经过公开注册、更多的情况是不敢进行公开注册,这时按理说就得不到法律保护。
但是实际上它却能给企业带来超额获利能力,像这种情况,就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在账面上或者在附注中加以反映和说明。
看到这里也许读者要说,如此说来,无形资产的范围不是“无边无际”
了吗?其实不然。
无形资产虽然“无形”
,但却“有边”
。
确认一项资源是否属于无形资产,特别是要把这项无形资产计价入账,必须符合这样两条标准。
这就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89年发布的《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文件中所规定的:第一,与该项目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将会流入企业;第二,企业能够可靠地计量该资产项目的成本。
在这方面,我国的具体规定是这样两个条件:第一,该项目在促成企业获得经济利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被证实;第二,取得该项目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我国的这两条标准可以发现,企业自创的非专利技术、自创的商誉就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很显然,这是说不通的。
例如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所出现的企业兼并活动中,有些收购企业不惜重金购买被收购企业,其中80~90%的金额是用于购买商誉的。
而在这些被收购企业的账面上,原来并没有反映自创商誉的价值(那时候,自创商誉的情况较多)。
谁都知道,这些价值连城的商誉,并不是在被收购时才创造出来的,而是早就淹没在“深水区”
,只有在被收购时才水落石出、偶露峥嵘。
另外,无形资产虽然无形,但是既然作为一项资产,它就具备资产的特征。
例如,它和固定资产一样,同样存在着原始成本(或者叫历史成本)、现行成本(或者叫重置成本)、市价(或者叫议价、公允价格)、现值(或者叫贴现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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