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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国外的WTO成员国,监管它们国有企业的机构很简单,外部就是一个税务,内部就是一个财务,企业照样运行得很正常。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呢?“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眼看我国要加入WTO,有些行政权力就好像是“兔子的尾巴长不了”
了,赶快疯狂一把,“过把瘾就死”
。
2001年,为了取消过多过滥的审批事项,甘肃省在47个部门中进行了摸底调查。
结果表明,有关审批、核准、审核、备案的大权,总计高达1988个,其中审批专项就有866个。
在这些项目中,根据各部门自行申报、有关部门初步认可的取消项目只有161个,各部门表示愿意“自愿取消”
的只有92个,“自愿取消”
的属于审批项目的只有61个。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一些省级部门却为超过70%的审批事项,找到了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方面的依据!
看来,作为政府部门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加入WTO所蕴含的重要意义了,对企业的监管方式也应该进行彻底改革了。
另一方面,作为企业来说,同样要有心理准备。
不要在有“婆婆”
管着的时候,一味抱怨“管得太死”
,缺乏应有的自主权;而当没有“婆婆”
管着、自己在经营管理和财务决策方面拥有完全自主权的时候,却又不知如何是好,连日常生活的“烧饭做菜”
都不会。
对此,有关专家以湖北省武汉市扬子房地产实业公司为例,专门召开了一个研讨会,讨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武汉市扬子房地产实业公司,成立于1984年。
当时,何建功等6名武汉房地产管理局的退休干部,向该局递交了一份报告,要求创办一家“民间集资、民间经营的房地产公司”
。
他们拟定的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一切重大问题由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采取按劳付酬、按股分红的分配原则。
章程还明确规定,公司经理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都由董事会决定。
何建功等6人不再从房地局领取退休金。
应该说,在1994年《公司法》颁布前10年,能够制定出这样的章程是极为超前的,不得不令人佩服。
扬子公司顺利地发展了16年,成功地试办了中国第一家社会型住宅合作社项目,为当地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同时也成为中国合作住宅企业的一面旗帜。
2000年9月,扬子公司根据历史与现状等事实,决定将公司明确为民有民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并拟更名为“扬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可是,就在他们作出这个决定的时候,麻烦就接踵而至了。
首先,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认为,它是扬子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
所以,先以党组名义否认公司的人事任免,接着成立了工作组进入扬子公司。
2001年7月6日,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武汉晨报》上刊登公告:武汉扬子房地产实业公司因管理不善,将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等遗失,特此声明作废。
很显然,类似于这种地方政府部门截夺非国有经营主体资产的案例,反映出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的认识近乎无知。
其实,我国在1994年颁布《公司法》的时候,国务院和国家工商局就明确提出,除了国有投资、独资的公司以外,其它任何公司再没有上级主管部门之说。
相比之下,发源于江苏省无锡市、苏州市的“苏南模式”
,之所以会成为全国企业改制的典范,主要原因就在于,改制以前几乎清一色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制企业的过程中,得到了地方政府部门的开明支持,改制很顺利。
改制的结果是,既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又安排了更多的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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