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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刚才出示的搜查笔录及所附的赃款扣押清单,系非法取得,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王超转过身,面向旁听席,语气自信而坚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而本案中,侦查人员在搜查张某住所时,并未携带搜查证,而是在搜查结束后的第三天才补办了手续,这显然属于程序违法。”
他顿了顿,目光转向我:“请问公诉人,对这一事实有异议吗?”
我定了定神,按照事先准备的方案回应:“审判长,辩护人所说的情况属实,但本案存在特殊情况。
当时侦查人员接到线索,张某正准备将赃款转移给其同伙,情况紧急,若不立即搜查,可能导致证据灭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在紧急情况下,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属于合法的无证搜查。”
“哦?”
王超挑眉,“那么公诉人所说的‘情况紧急’,有证据支持吗?比如,侦查人员是否有接警记录?是否有同步录音录像证明当时的紧急状况?或者有其他证人可以证实?”
赵磊也看向我:“公诉人,请出示相关证据。”
我心里一紧,赶紧翻看面前的案卷材料,一页页地找过去,却始终没有找到相关的记录。
这是我们准备时的一个疏忽!
我们只注意到了无证搜查的例外规定,却忘了要证明“情况紧急”
这一前提条件。
“这……”
我有些语塞,额头上开始冒汗,“案卷中没有详细记录,但根据常理推断,侦查人员在那种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是合理的。”
“常理不能代替法律证据,公诉人。”
王超立刻抓住了我的漏洞,乘胜追击,“即使退一步讲,假设当时确实情况紧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6条,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无证搜查的,应当在搜查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并说明理由。
但本案中,侦查人员是在三天后才补办的搜查证,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定时限,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旁听席上传来一阵窃窃私语,我能感觉到很多目光都落在我身上,有同情,有疑惑,也有看好戏的。
我手里的文件被捏得有些发皱,脑子里飞快地转着,想找到反驳的理由,可那些平时烂熟于心的法条,此刻却像是躲起来了一样,怎么也想不起来。
我这才意识到,自己对程序法的理解,还是停留在表面,没有真正融会贯通。
赵磊皱着眉,沉思了片刻,然后宣布:“经过审查,辩护人提出的异议成立。
侦查人员的搜查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且无法补正,相关的搜查笔录及赃款扣押清单,予以排除。”
这意味着最关键的物证被排除了。
接下来,尽管我还出示了保安的证言和监控录像,但这些间接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最终,赵磊敲响法槌:“被告人张某,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无罪!”
模拟法庭结束后,我坐在公诉人席上,半天没缓过神来。
虽然知道是模拟,但那种因为自己的失误导致“罪犯”
逃脱制裁的感觉,还是让人心里堵得慌。
王超走过来,拍了拍我的肩膀:“别灰心,我们也是提前查了很多资料,侥幸赢了而已。”
我摇摇头,苦笑了一下:“输了就是输了,没什么好说的。
确实是我准备不足,对程序细节的把握不够。”
林晓也走了过来,手里拿着一瓶水递给我:“其实你表现已经很不错了,逻辑很清晰,只是……我可能对程序瑕疵特别敏感。”
他有些不好意思地挠挠头,“我舅舅是律师,经常跟我讲这些程序问题的重要性,说有时候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
“但如果是真实案件,”
我接过水,却没喝,只是看着瓶身上的标签,心里五味杂陈,“就意味着一个罪犯可能因为我们的失误而逍遥法外,被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所以模拟法庭的意义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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