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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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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次变化,一向按照传统习惯取得一块土地耕种的小生产者——农民,摆脱了传统习惯的束缚,取得了对其所耕种土地的更大支配权。

他们有了可以出卖这块土地的权力,即史书上所说的“民得买卖”

但在这种土地私有制度下真正取得好处的却不是农民,而是地主阶级。

地主阶级以政治的力量、经济的力量吞并农民的土地,使得绝大部分农民只有很少的土地,甚至陷于破产的境地。

从商鞅变法开始的这种土地私有制,在旧中国一直持续了几千年。

在这期间,尽管耕种土地的农民就其身份而言,有时是自由民、奴隶,有时是农奴、佃户、雇农,但他们总是受地主的剥削压迫。

全国绝大部分的土地掌握在地主阶级手里。

除地主阶级中的一般地主、贵族、官僚掌握的私有土地以外,历代统治者的国家政府或皇帝,还直接掌握一部分土地。

这种土地在数量上,有时候也很大。

各时期的国家政府或皇帝以不同的形式来管理、使用这部分土地。

在两汉时期,这种土地被称为“公田”

,直接为皇帝所有。

这部分土地数量很大,除大量耕地以外,全国的山岭、未开垦的草田,也都归皇帝所有。

“公田”

由皇帝“假”

(租)给农民耕种。

魏晋南北朝到隋唐时期,国家政府掌握的土地更多,它们通过各种方式把土地分给农民耕种,并且用非经济的强制力量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不许他们随便迁移。

唐中叶以后,国家政府或皇帝仍保有大量的土地。

他们一般都采用和当时一般地主经营土地方法差不多的形式来经营、管理这些土地。

这就是新中国成立以前几千年来汉族历史上土地制度发展变化的大体轮廓。

最初阶段,土地属于氏族公社公有;西周、春秋时期,土地属于周天子及各国诸侯和卿、大夫贵族阶级所私有;商鞅变法以后,土地可以买卖,土地私有制进一步确立,但历代国家政府或皇帝仍然保有大量土地。

(何兹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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