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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过度的集中管理极有可能触及法律底线,侵害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和隐私权,对学生发展也影响极大。
(三)学生经济负担较重,心理压力不容忽视
目前,民办学校的学费定价机制与公办学校有所不同。
我国公办高校执行成本补偿机制,即根据学生培养成本,由公共财政和个人合理分担比例,家长和学生可以以交学费的方式补偿部分教学成本,或以支付使用费的方式来补偿政府或大学提供的住宿和膳食服务。
而民办高校按照办学成本收费,实行的是市场机制下的全成本定价方式,学费是民办高校的主要办学经费来源。
不少研究发现,民办院校学费的均值和标准差都高于公办院校,表明民办院校学费水平明显高于公办院校,也彰显出民办院校学费的波动性和灵活性。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下高等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影响,人民群众对缴费上学的心理承受力一直比较低,尤其是对收费昂贵的民办教育,不少普通家庭更是颇感压力。
因此,公办学校长期成为多数家长和学生的第一选择,就读民办学校往往沦为家长和学生的被动之举。
值得一提的是,在市场经济转型发展的过程中,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拉大,贫富差距日趋严重,能否承担起高额学费无疑成为影响学生入学机会的重要因素,并深入影响民办学校学生的就读心态和心理健康水平。
有调查表明,多数民办高校学生的家庭收入水平一般,高额的学费给普通家庭带来了较为沉重的经济负担,与此同时,民办学校学生的奖助贷机制尚不健全,国家层面的奖助学金名额明显少于公办高校,学校层面的勤工助学机会和资助金额明显不足,相当一部分民办高校学生只能选择贷款。
在缴付了比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更高的学费之后,民办学校学生还需要承担沉重的经济负担,极易引发焦虑等心理。
高额学费也导致民办学校学生的未来教育预期相对较高。
有研究发现,学生认为学费水平受教育服务质量影响且二者密切相关。
[10]这就意味着昂贵的教育投资之后,民办学校学生对教育的未来预期也随之上升,但由于民办学校的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重要信息的不对称等缘由,民办学校尤其是民办高校学生的心理落差感较强,获得感较低。
高额的学费极易使民办高校学生产生“教育消费者”
的观念,对学校的硬件设施和教育服务质量期望较高,认为学校应尽最大可能满足他们的学习生活需求,实现招生宣传中的若干承诺。
但由于我国民办高校的起步较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招生信息失真等历史及现实问题的存在,学校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条件很难符合学生的心理预期,学生对学校硬件环境和软件资源的满意度相对不高,不少学生对于毕业之后的去向充满疑惑,民办高校学生的心理压力较大,心理健康情况较为严峻。
[11]
(四)学生发展空间受限,合法权益保障不足
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更是提升民办学校办学声誉、维系民办学校生存发展的必然选择。
落实民办教育新法新政、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合法权益,首先要对学生权益的内涵和外延形成基本认知。
民办学校学生权益是指民办学校在校生依法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意味着民办学校学生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实现一定的利益。
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来看,民办学校学生都应当获得体能、智能的充分发展权益,应当获得全面发展权、和谐发展权、持续发展权和差异发展权等发展性权益,即学生的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能力能得到全面发展,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得以提升,能根据自身实际和个人兴趣自主选择发展方向和发展路径,能按照自身成长成才规律自主发展,学生的学习基础和学习特点能够受到尊重,不同学习成绩和学习进度的学生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但我国民办学校学生的发展权益保障情况依然严峻。
一方面,各方对民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学生的发展权益重视不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
法律赋予未成年人发展权,是保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一项基本权利。
但无论是在学术研究领域还是实践操作层面,民办学校学生的发展问题仍未深入人心,学界很少从权利的视角探析民办学校的学生发展问题,学生发展尚未被提升到学生基本权利的理论高度,导致与民办学校学生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虽不少,但大都很难发挥出引领实践的巨大作用。
另一方面,民办学校学生很难享有充分的发展权。
我国多数民办学校还处在维持生存、追求规模的外延发展阶段,学校资金和资源供给相对不足,只能将有限的资源用到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教职工工资的按时发放、生源的稳定与增长等方面,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关注教育教学中最重要的育人环节,学生的学业发展、升学深造、就业创业等发展性权益受到忽视,学生所能享受的资源总量和质量大打折扣,所能获得的学业、就业和创业指导相对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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