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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主体仍然是在头脑之外保持着它的独立性;只要这个头脑还仅仅是思辨地、理论地活动着。
因此,就是在理论方法上,主体,即社会,也一定经常作为前提浮现在表象面前。
朱先生的译稿是这样的:
在头脑中显现为思维过程的那种整体是思维着的头脑的一种方式。
这种思维着的头脑运用它所特有的方式去掌握世界。
这种方式不同于艺术的,宗教的,实践—精神的掌握世界的方式。
真正的主体前后都停留在头脑之外而保持着它的独立性;这就是说,只要头脑还只处在思辨的态度,即认识的态度时,情形都是如此。
因此,在认识性的方法(政治经济学的方法)中,主体,即社会,都要经常作为前提悬在心眼前。
(引者注:两段引文中的黑体字均是引者为见出译文的区别而设置的)
这里,朱译与选集中译本有个很大的不同。
在选集中译本中,“思辨地、理论地活动着”
一语,在朱译中却是“思辨的态度,即认识的态度”
;在选集中译本中;“理论方法”
一语在朱译中却是“认识性的方法(政治经济学的方法)”
。
众所周知“认识”
与“理论”
是有密切联系的,但两个概念还是有区别。
朱先生认定马克思在这里用的是“认识”
的含义,而不是“理论”
的含义。
据此,朱先生认为,马克思说的人对世界的掌握方式实际上只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认识性的”
即“理论科学凭思维着的头脑由片面(抽象)上升到整体(概念)的掌握世界的方式”
,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属于这种方式;另一种方式是“实践—精神”
的掌握世界的方式,包括艺术的、宗教的掌握世界的方式。
既然第一种方式以“思辨的态度”
即“认识态度”
为其特征,那就意味着与之相对的“实践—精神”
的方式是非思辨的、非认识性的,即不是以认识为目的的。
艺术是“实践—精神”
方式之一,当然也应具有这样的性质。
如果朱先生的这种翻译是准确的,那对我们完整地、全面地理解马克思的艺术观则有很大启发。
按马克思这里所提出的观点,艺术虽然有“认识”
的内容(因为艺术是“实践—精神”
的方式之一,“精神”
之中就有“认识”
的因素),但不是以认识为特点、为本质的。
我们通常只是从认识论的意义去看艺术的本质,仅仅将艺术理解成社会生活在艺术家头脑中的反映,将艺术活动理解成认识活动,看来并不是对马克思艺术观的全面的,完整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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