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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平面的、静态的层面看,矛盾很难察觉,而且总是可能为各种适当的精致概念所回避。
而当问题被从一种动态的观点——作为时间内的一个过程,作为各种对立的力量和倾向之间冲突的一个领域,作为各种相反的和可能的未来的一个复合体——考察时,情况就不同了。
在这种情况下,矛盾便成为这样一种努力——即在概念上表达孰是孰非,孰具有一定的倾向但又在失去它们,孰尚未成为某物但又在接近它——的结果。
5.超越原则
超越原则(“否定之否定”
)说明了质的结构变化的真正本质:它阐明了解决矛盾的一个特殊的创造性方法。
解决一个对象的矛盾,就意味着废除其中那些在根本上是消极的东西。
在这个意义上,辩证法是对所有那些把变化仅仅归结为单纯的量的扩张、增减和严格的进化过程的思想倾向的批判。
所有这些倾向的特点都在于仅仅把变化设想为连续性,而且决不向作为一个整体的系统挑战,只向其各个组成部分和要素挑战。
对社会理论的这种谨小慎微的探讨,通常是和一种保守的态度以及一种维护现状的利益联系在一起的。
相反,对待现实的辩证态度的特征则在于这样一种假定,即对未来发展而言,现实之任何一种现存的形式在其实际性质和潜在能力之间都充满了矛盾。
从历史的观点看,现存的形式在过去是作为一种新质、作为潜能的一部分实现而出现的。
但是作为某种稳定的东西,作为同一性的载体,现存的形式又具有某些抵制任何进一步的质变以及与结构变化不相容的显著特征。
这些特征构成了发展的极限:从内在的巨大潜能之进一步实现的观点看,它们是否定的。
因此,变化决不能仅仅理解为肯定的增长,而且也应理解为内在极限的突破(“否定之否定”
)。
另外,辩证法是对所有那些过分强调变化的非连续性方面,并把否定设想为对既定形式之全面破坏的思想倾向的批判。
无论是遵奉主义者还是虚无主义者(一个在根本上倾向于维护现存形式;另一个则完全倾向于破坏现有的形式),都完全缺乏历史感。
前者生活于过去之中,看不到现存形式怎样已经成为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后者则生活于未来之中,看不到现存形式包含了某些过去的真正富有创造性的结果,看不到无论其局限如何,现存形式也是历史进程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阶段和各种永恒价值的载体。
因此,“超越”
的观点不仅包括废除消极的东西——内在的局限;而且包括维护“积极的”
东西,即所有那些对进一步的发展来说是必要条件的现存形式的要素。
在辩证的超越看来,对变化的研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必须确定变化系统的显著特征。
第二,我们应该详细阐明那些我们感兴趣的变化层面,讨论技术革命、经济革命、政治革命和文化革命是合理的,但把革命仅仅归结为其中的一个方面就可能形成一种局部的超越,导致各种混杂的社会形式,混淆各种不同的、不相容的社会系统的性质。
因此,社会革命的观点是指社会系统在其总体性上的变革。
但这并不排除把不同层面的变革——从技术革命到文化革命——理解为一种单一的全球性的过程和社会革命的必要阶段。
事实上,这一过程也可能只是作为一系列局部的超越而实际地发生,因而,在每一种特殊情况下,根本的问题将在于:哪一种局部的超越在导致其他局部的超越以及超越作为一个整体的系统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
第四,通过应用我们的评价标准(这些标准最终是以人的自我实现和人作为一种实践存在的思想为基础的),我们将在各种现实的历史选择性中进行抉择,并献身于一种最人道的选择性的实际实现。
这将成为我们活动的目标,并在整个超越时期内给我们指明方向。
第五,通过说明系统的那些显著特征(这些特征阻碍了实现我们的目标,或者它们的废除是实现目标的必要条件),我们将确定系统之根本的内在局限(“否定”
)。
第六,在实践上废除系统之根本的内在局限。
从辩证超越(因而也是社会主义革命)的观点看,不管这种废除是剧烈的还是非剧烈的,是突发的还是渐进的,是一步的还是多步的,都是无关紧要的。
事实上,只要有可能,只要能减少全人类的苦难,宁可选择后一种方式。
正是对发展之结构性障碍的这种有效废除,赋予变化以超越的特性。
超越的本质经常受到马克思和黑格尔的追随者们(特别是那些从未研究过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和《逻辑学》的人)的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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