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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不仅如此,马克思还把人的尊严和人的行为的自主性结合起来,认为“能给人以尊严的只有这样的职业,在从事这种职业时我们不是作为奴隶般的工具,而是在自己的领域内独立地进行创造”
[11]。
恩格斯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是“金钱确定人的价值:这个人值一万英镑,就是说,他拥有这样一笔钱。
谁有钱,谁就‘值得尊敬’,就属于‘上等人’,就‘有势力’,而且在他那个圈子里在各方面都是领头的”
[12]。
恩格斯的这段关于“人的价值”
的论述是人们所熟知的,而这里所说的也不是关于人的贡献的人生价值问题,而是关于人的权利、地位的人格价值问题。
这样,在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价值”
的论述中,就包含着人的贡献和人的权利、人生价值和人格价值两个方面的含义、两个方面的内容。
这两个方面是有区别的。
在人格价值方面,人与人应当平等,每个劳动者都有他应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社会应当尊重他的人格尊严,满足他的正当需要。
但是,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劳动人民却没有这样的地位。
马克思认为,封建专制制度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
[13]。
恩格斯指出,对于农民,“到处他都被当作一件东西看待,被当作牛马,甚至比牛马还不如”
[14]。
在资本主义社会,“每一个人都是人,而在资产者的眼光中,工人却不完全是人”
[15]。
在人生价值方面,人与人实际上是不平等的,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特别是各个人素质的不同,“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
[16]。
不仅如此,劳动本身还有简单和复杂之分,简单劳动“它是每个没有任何专长的普通人的机体平均具有的简单劳动力的耗费”
[17],而复杂劳动则是“多倍的简单劳动”
,“表现为较高级的劳动,也就在同样长的时间内物化为较多的价值”
[18]。
这就是说,由于劳动者素质不同,劳动的时间、水平不同,劳动创造的价值不同,劳动者人生价值的大小由此也就不同。
人的价值的两个方面,即价值客体和活动主体又是统一的。
人作为价值客体和活动主体,是同一个人或人的集合体在价值系统和劳动系统两个参照系中的两种身份,而不是两个人或两个集体。
一个人只有能够成为自由自觉的劳动主体,才能创造价值,做出贡献,成为价值客体,对人具有价值。
“对不希望把自己当愚民看待的无产阶级说来,勇敢、自尊、自豪感和独立感比面包还要重要。”
[19]反之,人的劳动贡献越大,人生越有价值,他就会越发受到他人或社会的尊重和满足,他的人格也就越加完善。
“历史承认那些为共同目标劳动因而自己变得高尚的人是伟大人物;经验赞美那些为大多数人带来幸福的人是最幸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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