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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没有工作,一贫如洗,前途莫测,他怎么会“自由地”
参与政治、文化和其他领域的活动呢?
当然,正如马克思强调人的生存需要并不意味着排斥其他需要一样,马克思强调人的生存权并不意味着排斥其他权利。
相反,马克思关注人的生存需要,就必然关注由以实现这些需要的手段和权利,如劳动权和分配权。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正是由于剥夺了工人的自由自觉的劳动权以及由此而来的产品支配权,工人维持和改善生活的需要才受到限制;共产主义正是由于把劳动作为人类生存的第一需要,才可能做到“按需分配”
,并最终解决生存需要、劳动需要和发展需要的辩证统一,也就是生存权、劳动权和发展权的辩证统一。
为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满足人在政治、文化等方面的需要,承认人的政治、文化方面的权利,这是不言而喻的。
人的生存和发展与动物不同,它并不只是一个吃喝问题,而是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全面进程。
如同仅仅满足人的某一方面的需要并不是对人的需要的真正满足一样,仅仅确认、肯定人的某一方面的权利,也不是对人权的真正的确认和肯定。
总之,人权是以人的生存权为基础的多种权利和基本自由的统一体。
马克思特别强调人的生存权,这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论着眼于被剥削、被压迫的劳动者利益的具体体现。
马克思主义从来没有否认过自由、平等、民主的重要性,问题在于,马克思主义强调自由权、平等权、民主权的法律规定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和范围取决于经济基础,取决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并且要始终为提高、改善人的生存和发展服务。
一个国家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与否,是考察一国人权状况是否得到改善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人的存在和人权的形式。
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这还是一个抽象的、任何人都可以接受和承认的命题。
资产阶级人权论所讲的人实际上是作为资产者的个人,但他们把这种个人提升为一般的人,把个人和一般的人混同起来,在抽象的、一般的人的权利的幌子下片面强调个人权利。
资产阶级的人权论是以个人权利为根本特征的,这是同资本主义的性质相一致的。
私有制本来就和个人主义血肉相连。
私有制只能以个人主义为价值取向。
马克思则认为,人是分为个人、集体、国家和社会等不同的形式的,“人并不是抽象的栖息在世界以外的东西。
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
[11]。
因此,人不仅有个人存在方式,而且有集体、国家和社会的存在方式。
这里每一种存在方式的人都是一种需要主体、一种权利主体。
于是,人权就不仅仅是资产阶级所说的个人权利,而且还有集体权利、国家权利和社会权利。
这些都是人权的表现形式。
马克思主义认为,谈论人权的时候必须区分是哪一种形式的人权,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多数人的人权,还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全国人民的人权?”
西方学者只讲个人人权,说的是少数人的人权,马克思主义主张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统一,强调多数人的人权。
无疑,个人和个人人权是重要的。
这是因为,社会是由个人劳动及其相互关系构成的,“人是一个特殊的个体,并且正是他的特殊性使他成为一个个体,成为一个现实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
[12];社会的发展是由个人的相互作用推动的,“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
[13];人类的社会的未来,就是每一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一切有关人类社会历史的研究都必须“从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本身出发”
[14]。
马克思主义确认个人人权。
从历史上看,人权最初就是从个人角度提出来的;就现实而言,人权最后要落实到个人的人权上来。
社会主义社会就是要通过不断发展经济和文化,来保障和促进社会成员个人权利的实现,为他们正当需要的满足和个人才能的发挥与发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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