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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论不同于资产阶级人权论,这个不同的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马克思主义不仅注重个人人权,而且还着眼于集体人权。
在马克思看来,个人人权固然重要,且受法律保护,但集体人权也同样重要,也要受到保护。
这是因为,个人是社会关系中的个人;个人的发展离不开集体的发展;个人的自由只有在集体中才能实现。
如果说没有个人人权就没有集体人权,那么反过来也一样,没有集体人权也就没有个人人权。
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的体现,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基础和保障。
集体人权对于国家来说,就是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
集体人权对个人人权的作用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国家主权的作用。
国家主权是个人人权的基础,要想保障个人人权,必须首先维护国家主权;丧失国家主权也就必然丧失个人人权。
对此,饱受帝国主义侵略和压迫之苦的中国人民是深有体会的。
国家不能独立自主,人民只能当牛做马,根本谈不上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的基本人权。
我们争取人权、捍卫人权的斗争,首先是争取和捍卫集体人权,争取和捍卫国家主权,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
应当指出,对于集体人权,马克思主义是持分析态度的。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集体有“虚假的”
和“真实的”
两种,与之相联系,集体人权也就有“虚假的”
和“真实的”
两类。
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中,人是划分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对于被统治者来说,“从前各个个人所结成的那种虚构的集体,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
[15]。
这里,个人目的、个人利益与集体目的、集体利益始终处于对立状态,“各个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说来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
[16]。
对于个人来说,共同利益是一种“异己的”
利益,一种“虚伪的共同利益”
。
而居于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却总是“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17],说成是集体利益。
可见,所谓虚假的集体和集体人权,是打着“集体”
旗号的少数人的个人特权,它与集体成员的个人权利是不相容的,是集体(少数人)的就不是个人(多数人)的,是个人的就不是集体的。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在消灭阶级的无阶级社会中,国家已成为劳动者的“真实的集体”
,与虚假的集体中劳动者“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阶级的成员处于这种社会关系中”
不同,“在这个集体中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
它是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当然是以当时已经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
。
集体的目的、利益也就是集体中每个个人的目的、利益;个人的目的、利益只有在这个集体中才能得到实现。
“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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