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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伦理学目的在于发现什么性质是属于一切善的事物的,所以哲学家们便认为,当他们说出这些性质时,实际上就是在给“善”
下定义,这些性质也就是善性。
摩尔把这种看法称之为“自然主义的谬误”
。
[4]这种谬误也就是把两个“自然客体”
相互混淆起来,并用一个给另一个下定义。
摩尔指出,“善”
并不是一种能够在时间中实际存在的自然性质,它所表示的只是一种内在价值,人们只能通过直觉对它加以认识,而不能用快乐或获得所期望的对象等来加以定义。
否则,就会陷入“自然主义的谬误”
。
摩尔也运用这种逻辑分析方法对“美”
这一概念进行分析,认为美和善一样不能下定义。
他指出,美也只是一种内在价值。
正如对待善一样,企图为“美”
下定义也极其容易犯“自然主义的谬误”
。
因为美并不能如科学认识那样对事实加以描述,美所表示的仅仅是一种情感状态。
因此,“我们说‘看到一事物的美’,一般意指对它的各个美质具有一种情感”
。
[5]也就是说,摩尔通过对美加以逻辑分析,得出美只是表示一种情感状态的结论,从而否定了为美下定义的可能性。
从这种基本立场出发,摩尔进一步分析了审美活动。
首先,他指出,审美鉴赏以对审美对象的认识为基础。
因为当一个人看到一幅美丽的图画时,他很可能并未看到任何美丽的东西。
也就是说,他对画的美并无认识,那么他也就不可能欣赏这幅画。
当然,对对象的美的认识“仅仅意指对该客体所具有的各个美质之认识,而不是意指对该客体所具有的其他各个质之认识”
[6]。
另一方面,如果把真正的美质归属于一个并不具备这种质的客体,也会造成一种“判断错误”
。
其次,审美鉴赏“不仅包含对客体中美的东西之单纯认识,而且包含某种感情或情感”
。
[7]要领悟对象之美就应当具有一种适当的感情,而且,“情感的不同似乎跟所感知的美之种类不同是相适应的……某一种美之意识同相应的情感一起构成整体,比在观赏该特殊的美之客体时产生任何其他情感的情形都要好些”
。
[8]显然,摩尔不仅看到审美活动伴随情感活动这一基本特征,而且还看到了对于不同的美的欣赏是与不同的情感活动相适应的,这就更精微地揭示了审美活动的情感特征。
再次,审美鉴赏是对作为有机整体的对象的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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