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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迪基酝酿其“习俗”
论的时候,美国哲学家、美学家刘易斯也提出了自己的“艺术习俗”
论。
刘易斯认为,习俗是一种默契,一种协调和平衡,艺术则与这种平衡达到了奇异结合。
他举例说,常规规定打电话到了三分钟就会自动断线,要继续通话就得重新拨通电话,然而,如果两个通话者同时都在拨电话,那么电话就不可能拨通。
因此,或者规定由接电话的人先拨,或者规定由姓氏字母居先者先拨,就可解决这一矛盾。
这就需要一种协调行动以便建立一种行为程序,并最终形成一种习俗。
[9]刘易斯认为,在艺术中也有种种习俗,几乎所有的人都应遵守这些习俗。
他关于习俗的论述对迪基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习俗”
论的具体涵义
在艺术可否定义的问题上,韦兹认为艺术的类概念和亚概念都是不可定义的。
迪基批驳了韦兹认为艺术的类概念不可定义的观点,却接受了他关于艺术的一般概念(类概念)与亚概念(种概念)的区分,也认为艺术的种概念是不可定义的。
他写道:
艺术亚概念的全部或部分可能是开放的,而艺术的一般概念仍然可能是确定的(有界限的)。
就是说,很可能全部或某些艺术的亚概念,诸如小说、悲剧、雕刻、绘画等可能缺少必要、充分的条件,而同时,那作为亚概念的“类”
的“艺术品”
则能够根据必要、充分的条件加以界定。
在艺术领域内,各种悲剧可能没有任何共同特性来把它们同譬如说喜剧区分开来,但是却可能存在这样一些艺术品所具有的共同特性,它们把艺术与非艺术区别开来。
任何东西都无法阻止一种“确定的类开放的种”
的关系。
[10]
强调艺术的种概念的开放性和不可定义性,这是迪基的分析美学思想的一个最明确的表现。
迪基认为,诸如小说、悲剧等的艺术亚概念是难以加以界定的,因为它们缺乏必要和充分的条件,没有共同特性,这主要是因为艺术具有创造性。
一些新的、奇异的作品会不断地被创造出来,从而不断地突破艺术诸亚概念的疆界,使之无法封闭,无法用明确的定义界定这些亚概念。
所以,这些新奇的作品如果类似于已有的艺术类型,则被归类到那种类型中去;如果完全不像任何现存的艺术品,那么就会形成一个新的艺术亚概念。
然而,迪基论述的重点不在艺术亚概念的开放性方面,而在于艺术类概念的可定义性上。
他的“习俗”
论主要就是要论证艺术的可定义性。
他首先提出,“艺术品”
至少有三种截然不同的意义:基本的或分类的意义;次要的或派生的意义;评价性意义。
其中,基本的或分类的意义是决定一对象是不是一件艺术品的基础。
迪基认为,艺术品的分类意义主要有两点:一是人造性,另一是习俗性。
人造性和习俗性都是艺术品的非外现的特性。
只有对这两种非外现的特性加以详细的研究,那么才会“产生一个令人满意的‘艺术’定义”
。
然而,在他看来,人造性这个特性是很简单的,因此他不必为此多费笔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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