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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基的这种观点显然是与接受美学的基本立场相通的。
迪基指出,艺术世界在在习俗惯例的水平上维持其职权的,而它的根本作用则是在它的每一个子系统中为将艺术地位授予对象提供一种习俗背景。
这样,他关于习俗和艺术世界的看法就进一步发展成为他的“艺术授予”
说。
这涉及他对于艺术的根本看法,即要确定一对象究竟是否艺术作品,要看作为习俗的艺术世界是否授予其作为艺术品的地位。
在艺术领域之外,这种类似的授予活动经常在进行着。
例如,一个国王可以授予某人以骑士爵位,一个法庭可以授予某人以罪犯地位,一位牧师可以授予一对男女以夫妻地位等,这些都是代表社会习俗的一个人或一些人把合法的地位授予某人。
“在这些例子中,某个社会系统或其他系统必须作为框架而存在,‘授予’就发生在这个框架之内。”
[15]迪基认为,在艺术领域中,艺术品的地位也是在艺术世界的框架内被授予的。
由于艺术世界既包含了一系列约定俗成的惯例,又包含了许多艺术活动的参加者,而这些参加者又是被习俗化了的,他们在欣赏艺术品时带着一定的期望,具有关于被欣赏对象的知识,懂得面对对象应当具有哪些言谈举止,因此,一对象是被这些习俗、这些习俗化了的人授予艺术品的地位的。
不过,迪基进一步指出:“授予”
活动既可以由大批人来进行,也可以由一个人来进行。
因为“需要大批人是缔结艺术世界的习俗;但只需要一个人,则是为了代表艺术世界行动,并授予供欣赏的候选者的地位。
事实上,许多艺术品仅仅只有一个人看见,——这个人创造了它们,但它们仍然是艺术”
。
[16]因此,一个人工制品既可以由包括艺术批评家、艺术欣赏者在内的一大批人授予其艺术品的地位,也可以仅仅由艺术家一个人授予这种地位。
显然,迪基的这种观点是一种折中、调和的观点,他企图以此把群众授予与个人授予调和起来,既顾及到公众对于艺术品的普遍承认,又强调艺术家对于艺术品的个人承认。
然而,这两者究竟能否调和和统一起来呢?我们认为,当对于同一个人工制品,它的创造者承认它是艺术品,而公众也持同一看法时,那么问题不大,可是当公众并不赞成它是艺术品时,迪基又如何来自圆其说呢?迪基认为艺术家是充当艺术世界的代理人把艺术品地位授予他的创造物的,可是艺术家究竟能否担当得起代理人的职责呢?迪基对这个问题则闭口不谈。
正是在这个问题上迪基的“艺术授予”
说留下漏洞,导致了艺术家的主观任意性。
因为按照迪基的观点,艺术家既可像杜桑那样采取一种惊世骇俗的举动,把小便壶送交艺术展览馆,授予小便壶以艺术品的地位,也可以授予任何信手涂鸦的东西以艺术品的地位,这时,尽管迪基心中会不以为然,然而他又不得不违心地为了贯彻他的理论而承认这些都是艺术品。
事实上,迪基也正是这样做的。
三“习俗”
论与现代派艺术
迪基的“习俗”
论在理论上的任意性使之对现代派艺术采取了极为宽容的态度。
他不仅充分肯定了许多现代派艺术,如“废物雕塑”
、“惊奇戏剧”
的艺术品地位,而且甚至还“授予”
了实用品、自然物和动物画以艺术品的地位。
按照他的艺术品定义,艺术品应当是:“(1)一个人工制品;(2)一系列方面,这些方面被某个或某些代表一定社会习俗(艺术世界)而行动的人,授予供欣赏的候选者的地位。”
[17]那么像“废物雕塑”
、达达主义的作品当可说是艺术品,因为它们符合迪基的定义。
事实上,迪基曾以杜桑的《喷泉》为例作过详细分析。
他认为,作为一件实用品的小便壶之所以是艺术品,那是因为一位艺术家——杜桑授予了它艺术品的地位。
“作为艺术品,杜桑的‘现成制品’也许价值不大,但作为一个艺术的例证,它们对于艺术理论却很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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