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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传统解释学美学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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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伽达默尔的解释学美学产生广泛影响的时候,美国美学家、文艺理论家赫什(ErialdHirsch,1928—)则沿着另一条思想路线提出了自己的解释学美学理论。
在当代西方解释学美学中,赫什之所以十分引人注目,首先在于他复活了19世纪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的解释学美学传统;其次,他对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的本体论解释学美学进行了尖锐的抨击。
因此,他的美学理论受到了广泛的重视。
赫什的主要著作有:《解释的有效性》(1967年)、《论艺术品的本体论地位之争》(1968年)、《价值与行为》(1971年)、《解释的目标》(1976年)等。
一对艺术文本的理解和解释
对艺术文本的理解和解释构成了赫什整个美学思想的出发点。
他首先借用索绪尔结构主义语言学中的术语,认为艺术文本的实质是表现说话者的言语(parole)。
他指出:“一文本只能表现一个说话者或作者的言语,这就是说意义需要一个意指者的另一个说法。”
[88]这样,文本的意义也就在于作者的意图。
因此,解释的根本任务就是寻找作者的意图,寻找作者意欲表达的意义。
每一解释者应当对自己提出这样的问题:“在该文本中作者意指的是什么?我们进行解释的重点是否就是作者的重点?”
假如不是这样提出问题,而是问:“该文本的语言说了些什么?”
那就既不正确,也毫无用处。
因为“在一个需要充分进行解释的既定文本中,必须对所有的东西作出解释,而这种解释完全是由对作者和原来读者来说是共同的语言学领域决定的”
[89],而不可能是排除作者和读者的单纯文本的语言。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他是明确地反对新批评派的。
因为新批评派认为艺术文本的意义就在于它本身。
门罗·比尔兹利和维姆萨特在他们合著的《意图谬见》中曾这样写道:一首诗“既不是批评家自己的,也并非作者的(诗一经产生,它就和作者分离了,它走向世界,作者对它再也不能赋予意图或施加控制了)。
这首诗属于公众,它体现为语言,而语言是公众特殊的所有物;它涉及人类——这是公众所了解的对象”
。
[90]赫什显然根本无法容忍把艺术文本与它的作者根本割裂开来的观点,认为“当一文本只是被看作一段语言时,一种熟悉的并且总是非常普遍的混乱便会随之而来”
[91];又说,“实际上当每种意义总是受一系列语词束缚时,它是不可能逃避原作者的”
。
[92]
赫什还具体提出了文本应当符合的四个标准,即,合法性标准(符合公众的语言规范);一致性标准(构成文本的每一语言学成分都应当对于文本具有内在的意义);种类适宜性标准(一文本应当符合它所属的种类);连贯性标准(文本的意义应当前后一致)。
其中,连贯性标准是决定性的标准。
赫什对于文本的理解与伽达默尔有着根本的区别,这就是:前者的着眼点在于文本的作者,后者的着眼点则在于解释者;前者注重的是作者意图的重建性,后者则注重文本的历史性。
从中可以看到两人不同的理论趋向。
他曾批评伽达默尔无视作者意义、认为文本意义总是超出作者意指的观点,指出,“一个文本的意义,即它的作者意指是什么,对伽达默尔来说纯粹是一个浪漫主义、唯心主义问题”
[93];这种把解释作品意义归之于解释者和批评家的做法,赫什难以接受,“如果文本的最佳意义不是作者的,而是批评家的,这样一来,批评家也就成了最佳意义的作者”
,这就造成了解释学上的混乱,因为如果文本意义虽像伽达默尔认为的那样随着一次又一次的不同解读而发生变化的话,那么等于一个原作者写的文本出现了大量的有同等权威的作者(解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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