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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现代主义虽然鞭挞了传统理性和现代艺术的主体性,但它们那种断裂,破碎的非理性艺术也无法深入日常生活实践中去,只得求助于资本主义文化工业大量生产的商业化的“大众文艺”
,这样反而助长了资本主义的物化,消费主义和官僚制度。
因此,哈贝马斯坚守美学的现代性,反对完全抛弃理性的后现代价值取向,使科学、道德、艺术按照各自的内在逻辑去发展合理化的制度,建立新的合理交往关系。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抵制后现代主义方面,哈贝马斯批评了德里达等人消解学科界线,取消文类区分,颠倒哲、文位置的解构主义立场。
前面已经谈到,德里达曾着力于解构哲学与文学的二元对立,认为哲学深深根植于隐喻这一文学特性之中,如哲学清除了隐喻(文学性)便一无所有,在此意义上,文学倒成了比哲学更基础的“原型文学”
。
这一解构的结果是模糊、取消了哲学与文学的学科界线。
显然,德里达的锋芒是指向传统理性主义的。
哈贝马斯从其“交往行为”
理论出发,坚持保障交往行为在现代社会得以正常开展的交往理性,维护了哲学、文学、科学等学科和文类(体)的必要区分。
其主要观点是:
第一,文类(体)原有的明确界限是社会分化和学科分类的必然结果,因而是合理的。
只要社会继续分化,学科继续发展,确立文类(体)的界限就是必然的。
第二,学科、文类(体)的划分是完全合理的,没有学科、文类(体)的界限,就没有现代学术机制的建立和现代学术的巨大成就。
第三,从言语交往行为角度看,文学文本与哲学、科学等应用于日常生活的文本在行为活动领域、行为目的、行为有效性等方面是全然不同的:(1)文学文本的言语行为活动领域是虚构的文学世界;哲学、科学等文本则是具体行为的语境。
(2)前者的言语行为目的是让读者接受,让读者不会真正介入文本的虚构生活,而后者则为了进入日常交往实践,故参与者必须熟悉并参与其中,无法置身其外。
(3)两者的有效性要求不一,哲学、科学等本文要求陈述的真实性、规范的正确性、表达的真诚性和价值的优先性,以使交往得以实现;而文学文本以虚构形象为特征,则不必满足这些要求,其“叙事内容在意义和价值上的内在联系,只对小说的人物形象、第三人称以及转变成第三人称的人物形象有效,对于真正的读者则没有什么价值”
。
[13]就是说,文学文本的言语行为对读者而言不必满足哲学、科学本文的上述要求,它们的有效性原则大相径庭。
第四,对学科界限确定与否,关系到文化现代性的问题。
德里达等人消解哲学、文学的文类(体)学科界限,本来是要颠覆传统思想,“去”
除理性中心主义的,但由于他们完全抹杀了文类(体)学科间的起码区别,却在实际上又趋向于文类(体)的大一统,建立起又一个新的“中心”
,即以“文学”
为根基的一切文本的中心。
第五,维护文类(体)、学科的恰当区分和界限,恰恰有助于打破理性中心主义,建立起多学科、文类(体)并立,学科间平等“对话”
的交往理性。
哈贝马斯的上述观点在维护现代性、批评解构主义的片面性和展开其“交往合理化”
美学等方面,都有建设性意义。
四艺术交往论
哈贝马斯关于艺术本质和功能的观点,仍然立足于、服从于他的交往行为理论,即他把艺术定位于人际、主体间建立交往关系的有效方式,艺术在交往关系中获得其本质,发挥其功能,进而推进现代性文化和话语体系的建设。
哈贝马斯以18世纪书信、日记等体裁的小说为例,论述了文学艺术在人们交往关系建立过程中的中介、桥梁的特质和功能。
首先,他指出文学艺术能帮助个体与自我(个体)建立起自我认同的主体性。
他认为,在中世纪封建制度下不存在私人的活动空间,只有“代表型公共域”
,文学艺术也只是以国王为代表的王公贵族消遣享受的专利品,其功能是工具性的。
但以后文学艺术创作逐渐成为个体的活动,于是其功能亦发生变化,成为塑造、规范个人的个体性和主体性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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