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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里所说的“困惑”
与第二种观点所说“困惑”
在内涵上有所不同:后者倾向于肯定马克思晚年的东方社会理论,前者则倾向于否定马克思晚年的东方社会理论。
按照前者的观点,“五种社会形态”
理论是马克思对西方社会的“冷静解剖”
的结果,而东方社会理论则是马克思的“主观情绪的直接产物”
。
马克思在19世纪50年代就研究过东方社会,提出了东方社会的出路在于西方文明的输入,在于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建构的理论设想。
到了晚年,由于在某种程度上受到迫切的历史使命感的牵累,马克思放弃了早期的“五种社会形态”
理论,而对东方社会的所谓原始生命力发生了兴趣,试图找到一条迥异于西方而又能将人类引向光明未来的大道,提出了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
的设想。
历史已经证明,这一理论设想是不完善的。
上述见解的确深化了马克思的历史进程理论,但“三大社会形态”
与“五种社会形态”
的关系却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更重要的是,不能以“三大社会形态”
理论否定“五种社会形态”
理论。
实际上,马克思的“五种社会形态”
理论是难以否定的。
第一,尽管可以发现某种社会形态的“变种”
,或两种社会形态扭曲的结合,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种社会形态超出“五种社会形态”
。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也不过是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这两种社会形态的扭曲的结合,如此等等。
第二,尽管不是每一个民族或国家都严格按照“五种社会形态”
依次演进,但这些民族或国家的发展方向同人类总体历史总的顺序是一致的。
从人类总体历史看,社会主义社会的产生晚于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没有也不可能早于封建制度,而封建制度是在奴隶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原始社会则是所有民族在“人猿揖别”
之后首先进入的“原生”
社会形态。
从奴隶社会“发展”
到原始社会,或封建社会在资本主义社会“母胎”
中孕育成熟,这类事情既不可设想,也从来没有发生过。
历史发展是曲折的,甚至会出现暂时的倒退,但发展的进程是定向的,一个民族或国家可以超越某种社会形态,但其历史运行的线路,不可能是同人类总体历史相反的逆向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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