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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的兵制,是很为有名的,就是所谓府兵。
府兵之制是起于北周的,到唐朝而更为完备。
其制:于重要的去处,设立折冲府,有折冲都尉以下许多武官;百姓名隶兵籍的,都属于折冲府,以农隙教练,有事时征集,命将统率出征;事罢归来,依旧各归其府。
这一种制度,没有养兵之费(不过隶名兵籍的,也要“蠲其租调”
),而可以得多兵之用;兵无屯聚之患,亦不至无家可归,难于遣散;确自有其优点。
惜乎承平既久,有名无实。
到玄宗时,连皇帝的卫兵,都调不出来,而要改用募兵了。
中国历史上的“兵”
唐朝的兵制,也是沿袭南北朝的。
近人南海康氏说:“中国承平的时候,可以算是没有兵。
虽然有唤作兵的一种人,实在是把来供给别种用场,如以壮观瞻等,并不是要他打仗。”
这句话最通。
秦汉时代,承袭着战国的余风,全国还有些尚武的风气;东汉而后,就渐渐显出无兵的样子了。
从五胡乱华起,到南北朝末止,却可以算得一个长期战争,其中东、西魏(周、齐)对立的时候,竞争尤其剧烈;所以产出一种略为整齐的兵制。
有名的“府兵”
制,是起源于后周的。
到高宗武后时,久不用兵,府兵法就渐坏,至于宿卫不给。
宰相张说,就请募兵宿卫,谓之“彍骑”
。
玄宗时,这种宿卫的兵,也是有名无实,诸府又完全空虚,内地竟无一兵,而边兵却日重。
所以安禄山一反,竟无从抵御了。
(《白话本国史》第二册,第48、49页)
隋唐的法律
中国的法律,是定于晋、唐两朝的;刑法则定于隋朝。
秦朝所用的法律,是战国时魏国宰相李悝所编的《法经》,共只六章(李悝所作《法经》,共六篇:曰《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及《具法》是),不够应用,汉时乃逐渐增加。
专制时代,命令是和法律有同等效力的;成案则当时名为“比”
;亦可引用,条文既已繁多,编纂又极错乱,奸吏遂得上下其手。
汉时屡有编纂之议,始终未能成功。
晋初,才编成一部有条理的《晋律》,此法历代相沿,《唐律》也是以《晋律》为本的。
唐以后编纂法律的,有金、明、清三朝,都以《唐律》为本,《清律》又沿袭《明律》。
所以中国从采用西洋法律以前,历代的法律,可以说根本上是相同的。
至于刑法:则古代本称“伤及身体”
为刑,和“死”
为对称。
因为死亦是伤害身体的,所以又称死为“大刑”
。
拘禁及罚作等,皆不称为刑。
儒家说:古代风俗淳朴,用不着刑罚,只要有一种办法,叫犯罪的人,觉得羞耻就够了。
如犯死罪的人,叫他穿一件无领的衣裳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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