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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办法,儒家称为“象刑”
,因又称伤及身体的为“肉刑”
。
汉文帝曾把肉刑废掉,死刑之外,只留髡、笞两种。
然笞法实际多至死亡,“髡法则又仅剔其毛发”
,不足以资惩创,所以刑罚轻重,很难得其平(此说根据马端临《文献通考·刑考序》)。
周、齐时,徒、流之法,才渐次兴起。
到隋时,乃定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各分等级,从此以后,也就历代相沿了。
隋唐的赋税
当两汉时代,儒家鉴于地权的不平均,也有想恢复井田的,也有想限民名田的,已见本书第十四章。
后来此两法都没有能实行,乃又有一种议论,说井田之制,宜于大乱之后,人口减少,土田无主时推行。
晋武帝平吴之后,乃定一种户调式。
因男女、老幼,以定授田的多少。
户调式定后,国内不久就乱了,究竟推行至如何程度,现已无从稽考。
北魏孝文帝定均田令,授田之法,也和晋朝相同,又举出露田和桑田的区别。
露田是受之于官,也要还给官的,桑田则许其私有。
唐时,将官授的名“口分田”
,私有的名“世业田”
,世业田以二十亩为限。
多的,可以出卖,而不得卖其应有之数;不足的可以买进,亦不得超过定限。
田多,足以计口分授的谓之“宽乡”
;不够的谓之“狭乡”
。
狭乡受田,较宽乡减半。
肯从狭乡迁到宽乡,是有补助的(许其卖口分田,就是以卖价补助其迁移费的意思)。
其取于人民的:则农田所出的谷物谓之“租”
,为公家服役谓之“庸”
,随其地之所产出丝、麻及其织品谓之“调”
。
这就是有名的租庸调法。
此法的用意,诚然很好,但不易严密执行;后来,官吏管理逐渐懈弛,加以豪强的兼并,天灾兵乱的相继,到唐朝中叶,册籍既坏,人民多逃亡,租庸调旧制,遂不能行。
德宗时,杨炎为宰相,以公元七八〇年改行两税法。
凡人民,只就现居其地的立为簿籍,不问年纪大小,但以贫富定纳税的多少,分夏秋两季征收。
这两税法从那时行起,上下称便,历五代而至宋明,颇能继租庸调之废而适应需要。
立意虽佳,方法未善
统观三法(晋朝的户调式,北魏的均田令,唐朝的租庸调法),立法之意,是不夺其私有之田,无田者则由官给,希冀减少反抗,以渐平均地权,其立法之意诚甚善。
然其实行至何程度,则殊可疑。
即使实行了,而人总是有缓急的,缓急的时候,不能不希望通融,在私产制度之下,谁肯白借给你来?救济的事业,无论如何,是不能普遍的。
于是不得不有抵卖之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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