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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一)旅顺、大连湾、南满、安奉两铁路的租借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
(二)日人在南满,得商租需用地亩,以三十年为限。
(三)日人得在南满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
(四)日人得在南满开矿。
(五)南满、东蒙许他国人建造铁路,或向他国人借款建造铁路,及以各项课税,向他国人抵借款项,均须先得日本同意。
(六)南满、东蒙聘用政治、财政、军事、警察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政府商议。
(七)从速改订吉长铁路借款合同。
第三号:(一)汉冶萍公司附近矿山,未经该公司同意,不得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第四号:(一)中国沿岸沿港湾及岛屿,概不得租借割让。
第五号:(一)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财政、军事顾问。
(二)日人在内地设立病院、寺院、学校,许其有土地所有权。
(三)必要地方的警察,作为中、日合办,或聘用多数日本人。
(四)由日本采办所需半数以上的军械,或在中国设合办的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五)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的铁路,及南昌、杭州间,南昌、潮州间铁路的建造权,许与日本。
(六)福建筹办路矿,整理海口(船厂在内),如需用外资,先向日本商议。
(七)允许日人在中国传教。
其最后通牒,将第五号中,除关于福建业行协定外,余撤回,俟后日再行协议。
巴黎和会
八年一月,欧战各国,开和会于巴黎。
当我国参加欧战时,日本怕中国因参战而与协约国亲切,不利于彼继承德国在山东的权利之故,所以和英、法、俄、意订密约,以四国承认上项权利,为日本许中国参战的交换条件。
至此,我国要求胶州湾由德国直接交还,日本则主张由德国交给他,再由他还我。
因英、法已受密约拘束;我国的主张,遂至失败。
消息传至北京,人心大愤,于是有“五四运动”
。
[五号二十一条要求,系由陆征祥、曹汝霖与日本公使磋商;后由陆征祥与日使订立条约;“欣然同意”
的覆文,则由驻日公使章宗祥送交,故当时北京专门以上学校学生罢课,要求罢免曹、陆、章三人(曹、章及前驻日公使陆宗舆)。
他处学校继之,商店亦罢市,政府乃于六月十日,将三人免职。
时曹为交通部长,章为驻日公使,陆为造币厂总裁。
]
巴黎和会中的山东问题
当时山东问题,在和会中,交由英、法、美专门委员核议。
卒因英、法的袒日,依照日本的意思,将德国在山东的权利,让与日本。
时中国代表,亦提出一让步案。
“德人在山东权利,移让英、美、法、意、日;由英、美、法、意、日交还中国。
中国偿日攻青岛兵费。
其额,由英、美、法、意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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