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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章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内政与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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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自治制度,看似颓废,其实人民自治的能力,是最强的。
不论什么事情,总是自己解决,倚赖官府的地方很少。
这实在是社会改进唯一的道路。
《建国大纲》以县为自治单位。
一县自治完成时,人民即得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选举县长。
一省的县都自治时,在该省即为宪政开始,省长亦由民选。
全国过半数的省开始宪政时,就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选举政府,由国民政府将治权交还。
国民政府奠都南京后,即发出废除不平等条约宣言。
中国自海通以来,和外国所订的不平等条约,可谓极多,而其最甚的,则无过于关税税率的协定。
关税自主,本系国家应有的权利,而一经丧失,更图恢复,其难如此。
此可见外交之不可不慎,而民国创业的艰难,后人也不可不深念了。
训政的工作和宪政的预备
中山先生的革命方略,系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
军政时期,由党取得政权。
训政时期,代国民行使政权。
宪政时期,则还政权于国民。
在训政时期中,代人民行使政权的为国民党;行使治权的,为国民政府。
国民政府,以十四年在广东组织成立。
十六年四月,迁都南京。
先是国民党改组时,共产党员曾申明以个人资格加入。
然其后仍图在国民党中,扩充其党势,于是南京政府有清党之举。
宁、汉之间,遂呈分裂之势。
至是年七月中,武汉方面亦清党,才再合一。
北伐于十七年完成。
然十八、十九两年,两湖、两广,和河南、山东,仍有战事;党务亦有纠纷;幸皆渐告平定。
《国民政府组织法》,系十七年制定。
五院的组织,逐渐告成。
二十年,又制定《训政时期约法》。
依《建国大纲》所定的程序,是要县的自治完成,省的宪政才开始,全国中有过半数的省,开始自治时,才得召集国民大会,议决宪法选举政府。
然近年亦有主张提早召集国民大会的。
二十四年,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国民大会,尽二十五年年内召集。”
旋经第五届第一次中央全体委员会议决:“《宪法草案》,于是年五月五日公布,国民大会,于十一月十二日开会。”
《建国大纲》中的自治制度
中国的自治制度,看似颓废,其实人民自治的能力,是最强的。
不论什么事情,总是自己解决,倚赖官府的地方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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