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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律》订定以后,历代都大体相沿。
宋、齐是未曾定律的。
梁、陈虽各定律,大体仍沿《晋律》。
即魏、周、齐亦然,不过略参以鲜卑法而已。
《唐律》是现尚存在的,体例亦沿袭旧观。
辽太祖时,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
太宗时,治渤海人亦依汉法。
道宗时,以国法不可异施,将不合于律令者别存之。
此所谓律令,还是唐朝之旧。
金当熙宗时,始合女真旧制及隋、唐、辽、宋之法,定《皇统制》。
然仍并用古律。
章宗泰和时定律,《金史》谓其实在就是《唐律》。
元初即用金律。
世祖平宋以后,才有所谓《至元新格》《大元通制》等,亦不过将新生的法令事例加以编辑而已。
明太祖定《大明律》,又是一准《唐律》的。
《清律》又以《明律》为本。
所以从《晋律》颁行以后,直至清末采用西法以前,中国的法律实际无大改变。
法律的性质,既如此陈旧,何以仍能适用呢?(一)由向来的法律,只规定较经久之事。
如晋初定律,就说关于军事、田农、酤酒等,有权设其法,未合人心的,太平均当剔除,所以不入于律,别以为令。
又如北齐定律,亦有《新令》四十卷和《权令》二卷,与之并行。
此等区别,历代都有。
总之非极永久的部分,不以入律,律自然可少变动了。
(二)则律只揭举大纲。
(甲)较具体及(乙)变通的办法,都在令及比之中。
《唐书·刑法志》说:“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
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
格者,百官有司所常行之事也。
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宋神宗说:“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
见《宋史·刑法志》)。
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
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
令、格、式三者,实不可谓之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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