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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位,方才可以“无为而治”
了。
孔子的正名主义已含有后来法理学的种子。
看他说不正名之害可使“刑罚不中,……民无所措手足”
,便可见名与法的关系。
后来墨家说“法”
的观念,发挥得最明白。
墨家说“名”
与“实”
的关系也说得最详细。
尹文的法理学的大旨在于说明“名”
与“法”
的关系。
《尹文子》说:
名者,名形者也。
形者,应名者也。
……故必有名以检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检名;(疑当作“名以检事,事以正名”
)……善名命善,恶名命恶。
故善有善名,恶有恶名。
圣贤仁智,命善者也。
顽嚚凶愚,命恶者也。
……使善恶尽然有分,虽未能尽物之实,犹不患其差也。
……今亲贤而疏不肖,赏善而罚恶。
贤、不肖、善、恶之名宜在彼;亲、疏、赏、罚之称宜在我。
……名宜属彼,分宜属我。
我爱白而憎黑,韵商而舍徵,好膻而恶焦,嗜甘而逆苦:白、黑、商、徵、膻、焦、甘、苦,彼之名也;爱、憎、韵、舍、好、恶、嗜、逆,我之分也。
定此名分,则万事不乱也。
这是尹文的法理学的根本观念。
大旨分为三层说:一是形,二是名,三是分。
形即是“实”
,即是一切事物。
一切形都有名称,名须与实相应,故说:“名者,名形者也;形者,应名者也。”
尹文的名学好像最力于儒家的正名主义,故主张名称中须含有褒贬之意,所以说:“善名命善,恶名命恶,……使善恶尽(疑当作画)然有分。”
这完全是寓褒贬,别善恶,明贵贱之意。
命名既正当了,自然会引起人心对于一切善恶的正当反动。
这种心理的反动,自然会引起人心对于一切善恶的正当反动。
这种心理的反动,这种人心对于事物的态度,便叫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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